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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对金融市场的主要运营主体更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法》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对内、外资金融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内资企业来说,内资企业的名义税率降低,加上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如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额,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一方面,内资金融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金融市场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金融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促进内资金融企业的发展。   对外资金融企业而言,尽管其名义税率同样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外资金融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大约为16%,因此,“两税合并”后,外资金融企业的实际税率升高。《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金融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加上原来普遍对外资金融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被取消,也使得外资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有所增加。但由于对“两税合并”之前设立的外资金融企业还保留5年的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因此,外资金融企业的即期财务成本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尽管如此,外资金融企业不能凭借其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而处于优势的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的经营与内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等优惠规定,也有利于金融企业进一步利用高新技术,开发新的服务手段和服务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加深金融创新的趋势。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无论是内资金融企业还是外资金融企业,其税收负担均有所降低,税后利润将有所提高,有利于金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企业的影响   对金融市场上进行融资的企业而言,其融资行为的经济效益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量,二是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和企业融资成本都将产生影响,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企业的融资行为。   所得税的征收直接决定了企业所创造的经济收益在企业与国家之间的重新分配。《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税前扣除标准提高,税负水平降低,企业留存的经济利益有所提高,使得市场上的资金存量有所增加,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量也将提高,企业能够更有效的在金融市场上获得所需的资金。   融资成本是指企业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支付的对价,包括“资金筹集费”和“资金占用费”。资金筹集费是指在资金筹集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融资企业而言,由于其融资成本能够在税前全额扣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其融资成本和提高税后收益,提高其在金融市场上融资的意愿,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量。   资金占用费则是指因使用资金而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如股息、利息等。在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企业以举债方式筹集资金而支付的利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给予扣除,而企业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再加上根据我国的所得税支付,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利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必须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从而形成经济性的双重征税。企业由于利息和股息的税务处理不同,企业更愿意选择以举债的方式筹措资金,因此,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企业更多的选择向银行借款的间接融资方式,从而造成了企业一定程度的“资本弱化”。尽管《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股息不得扣除的税务处理方式,但通过对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或税收抵免的待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对股息存在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从而提高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的意愿。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限制企业以举债方式进行融资。   股票和举债均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方式下的融资成本尽量给予相同或相当的税务处理,使得企业做出融资决策时仅以其资本结构、债务负担水平作为基本的考量因素,避免因企业所得税的课征而影响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从而提高企业融资的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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