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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7到9章课件
第七章 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特点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 四、民事行为的生效 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无效民事行为 八、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九、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特点 国外民法上并没有民事行为这一概念,而只有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但我国《民法通则》既有民事行为的概念,也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包含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个下位概念。从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一)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二)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三)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后果的合法行为 在上述三个特点中,前两个特点也就是民事行为的特点。因此,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合法性的特点。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 ★依据构成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单复数,民事行为可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或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在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需向相对人表示才能发生效力。 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是指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在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中,不仅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而且这些意思表示必须一致,民事行为才能成立。意思表示一致可以是意思相同而一致。 区分单方和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民事行为是否成立。在单方行为中,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在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中,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行为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为财产权利义务变动的行为,包括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使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行为,如买卖使出卖人和买受人负给付义务。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财产权利变动的行为,如抛弃所有权、让与所有权等。 身份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为身份关系变动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 区分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二者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财产行为的目的是发生财产权利义务的变动,而身份行为的目的是发生身份权利义务的变动。因此,财产行为一般可由代理人代理,而身份行为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三)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是否有对价,民事行为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的民事行为。在有偿行为,每一方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利益,就不能从对方得到财产利益。例如,在买卖行为中,如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就不能取得价款。 无偿行为是指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无需向对方支付财产对价的行为。例如,赠与、遗赠就是无偿行为。 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 (1)有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重于无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 (2)有偿行为的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受利益的无偿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不附负担的赠与是有效的。 (3)有偿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该有偿行为,而无偿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四)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单务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有义务而另一方享有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对应关系的民事行为。例如,赠与行为就是单务行为。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仅负有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无对价关系。 双务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互负有义务的民事行为。在双务行为中,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例如,买卖行为是典型的双务行为,出卖人的义务就是买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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