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稿-(一).ppt(第五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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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稿-(一).ppt(第五稿)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二、再保险的代位追偿法律风险 再保险的代位追偿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 第一,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首先要准确的确定代位追偿的适格主体; 第二,起诉所需要的文件可能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分保公司。 第三,证据收集可能涉及多个相关主体; 第四,再保险的代位追偿案件涉及的金额较为巨大; 第五,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再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仅面临复杂的法律问题,而且面临复杂的实务操作,因此应当委托法律专业人士来承担代位追偿法律事务。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第五章 保险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概念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即交易)。 参考: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节 保险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遵守各项程序规定。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需要注意的七方面问题,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可能导致关联交易无效。 第二,保证实体内容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均应真实合法有效,虚假信息和法律文件的内容缺陷均将导致关联交易无效。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第三节 关联交易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1.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2.公司签订的涉关联交易合同存有效力瑕疵,影响公司交易及经营稳定 ; 3.易引发公司股东、董事与管理层之间的纠纷,影响治理结构稳定 4.易使公司涉入诉讼; 5.构成公司上市、并购重组及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的障碍; 6.易引致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及管理层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节 关联交易风险控制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规定; 2.保证关联交易的所有文件合法有效; 3.保证关联交易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4.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的律师尽职调查。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谢 谢!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单中作出以下特别约定:(1)以保险单(证)签发为成立要件。保险合同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证)时成立。(2)以保险费交付为成立要件。保险合同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成立;(3)以保险单(证)签发、保险费交付为成立要件。保险合同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证)时成立;(4)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保险费的,自保险人预收保险费时起至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前之期间内,保险合同视为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比较注意保险条款中特别明确约定生效条件,当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时,应视为约定生效条款或相应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倾向于二审判决是对的。但在实践中更多发生的是保险人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向投保人如实陈述相关信息,致使投保人在存在误导的情况下交纳了保险费用。此种情况属于保险人的缔约过失,保险人有缔约过失的,应当按照缔约过失的过错程度和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案例(二)保险合同成立,若约定保险责任起始时间未到,即使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仍能拒绝赔偿。 基本案情:张某办理了两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中一份保险期间为自2008年8月14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13日二十四时止;另一份保险期间为2009年8月14日零时起至2010年8月13日二十四时止,并交了每份30元共60元保险金。2009年6月22日,投保人张某搭载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翻车事故而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按二份保单赔付6万元。保险公司按第一份保单赔偿了3万元,对第二份保单拒绝赔偿,并告知张某的家属第二份保单到2009年8月14日保险公司才负保险责任。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买了两份保单,保险公司不能拒付第二份保单的赔偿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第二份保单的3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张某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第二份保险期间自2009年8月14日零时起至2010年8月13日二十四时止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认定张某与保险公司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张某发生事故时间是2009年6月22日,不在双方第二份保单的保险责任时间范围内,即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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