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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应用
勘验笔录包括: 现场勘验笔录 物证勘验笔录 人身检查笔录 * 特点 制作时间是在诉讼中 制作主体是审判人员 制作的内容是对勘验对象的客观记载 可重新制作 *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 ) 间接证据 本证 物证 证人证言 CD * 关于证据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患者王某以误诊为由起诉某医院。王某提交的医院病历和X光片均属于鉴定结论 李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披露黄某隐私的文章。黄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该杂志,该杂志属于书证 张某认为徐某伪造遗嘱侵犯其继承权,向法院起诉徐某。张某提供了该份遗嘱,该遗嘱属于书证 周某驾车回家途中将行人吴某撞伤,交警冯某当时正处在事故现场,于是按照双方责任开具了事故认定书。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并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 BC * 取证 举证 质证 认证 举证责任分配 证明过程: * 《证据规定》 69: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证据规定》 70: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 结 论 视听资料认定案件事实的条件: 不存在疑点; 不得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 应当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五、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数据材料的类型区分,如果是文字材料,如网页上的文字,就归入书证;如果是音像材料,如音频视频文件,就归入视听资料。 现行《民诉法》将电子数据明确为法定的证据形式的一种。 * 《司法解释》第116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六、证人证言 (一)什么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所作的陈述。 不可替代性 就案件事实做的陈述 真实性、可靠性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 * 《民诉法》第72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 《民诉法》第73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司法解释》第117、119、120条 * 《民诉法》第74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司法解释》第118条 * (二)证人的范围 《证据规定》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证人须具备的条件: 知道案件情况; 有相应的作证能力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就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人 * 主 体 条 件 单 位 了解案情 负责人代表单位作证 个 人 了解案情 正确表达意思 能够作证的范围 * 1.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2.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 3.本案办案人员 不能作为证人的范围 * (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对笔录的补充、更正权 损失补偿权 获得保护权 * 2.义务 (1)出庭作证(法定情形可不出庭) 《民诉法》第73条 《证据规定》56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 注意:根据《证据规定》第55条,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证人在开庭时也可以不出庭。 * (2)如实作证 《证据规定》第57条 《司法解释》第119、120条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如果了解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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