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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数人以上共同经营,以营利为目的法人。它是依法成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的业务,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 1993年,李贵阳经人介绍与邻村刘兰芝结婚。婚后不久,李贵阳不幸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此时刘兰芝已身怀六甲。在给李贵阳办理丧事的过程中,李贵阳的大伯与刘兰芝在商定出殡日期上发生争执,李的伯父动手打了刘,并说刘是克星,过门没几天就克死其丈夫。刘兰芝气愤不过,就在丧事完毕后回娘家纠集了本家兄弟数人,手持铁锹、木棍对李进行报复,李被击成重伤。刘兰芝也因故意伤人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考虑到刘身怀有孕,裁定监外执行。这时,刘兰芝生了一子,但出生后不几天即夭折。李贵阳的伯父认为刘已不是李家的人了,因此要赶走刘兰芝占有李贵阳父子所建的六间房,刘兰芝认为这六间房屋同李贵阳的伯父无任何关系,自己虽结婚时间不长,但毕竟是李贵阳的媳妇,故这6间房屋应归她所有。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问题】 1. 受到刑事处罚的刘兰芝能否享有继承权? 2. 新生婴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评解】这一案例从表面上看,似乎纯粹是一则关于继承问题的案件,但其背后却隐含着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民法的重要概念。刘兰芝继承其丈夫,儿子的遗产,必须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没有权利能力,就谈不上继承权;同样,刘之子所以在刚出世时要享有继承权,也必须法律在其出生时就赋予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主体资格,才可取得遗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终生享有的,人一旦出生,就是一个民事权利主体,就有权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即开始,只要出生时是活体,不管是几天,他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因此本案中,尽管刘兰芝的儿子生存不到几天,但仍然有权继承为他保留的应继承份额。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它做为一种生存能力,与公民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在分民死亡之前,其权利能力不可被剥夺。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刘兰芝即是其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其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李贵阳的伯父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属于第三顺序继承人。因此刘兰芝应有权继承其丈夫、儿子的遗产,而李的伯父无权占有这六间房屋。 在公民死亡之前,其权利能力不可被剥夺。但法律可以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某些方面进行一些限制,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人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不过这种限制的范围很具体,目的是为了惩戒某些违法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件中,刘兰芝虽受到刑事处分,但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原因,因此刘仍具有完全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其丈夫及儿子的遗产的合法权利。 第五章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生产经营标记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即不是物,也不是行为,而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二) 知识产权具有双重的内容,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三)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四)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五)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可用下图表说明: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发现权 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权 商标权 专利权 发明权 其它科技成果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第二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著作权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活动中,对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 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就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作者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还可以是若干个公民或法人(合著)。国家在一定情况下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二)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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