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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
浅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 【摘 要】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增收缓慢,农民增收缓慢存在着制度性因素的制约。明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现实状况以及怎样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完善,对于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 现实状况 改革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增收缓慢,农民增收缓慢存在着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只有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才能使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有效发挥,使之真正成为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切实增加农民的各项收入。土地是农民谋生的主要手段,也是农民进行投资、积累财富以及在代际间转移财富的主要途径。可以这样说,民以食为天,农以地为本,没有土地也就没有农民。选择、设计和安排一种什么样的土地制度,不仅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而且关系到与土地价值、地租相关的农民经济利益,关系到农民收入的增加。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实状况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体系是由五种土地制度构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以及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这些土地制度的现实状况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得到坚持和完善,但在土地集体所有权上还存在不明晰之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断稳定和充实,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但尚存在不健全之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会广泛发展起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会作为一种土地制度融入农村现代土地制度体系之中。(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状况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内容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在农业合作化中确立的集体农民共同占有的一种土地公有制形式。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的劳动群众所共有,由各个集体组织控制和处置,每个成员不能擅自占有和支配,国家也无权进行调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形式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或者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共有的所有权形式。这种所有权形式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而是一种独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式。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不明晰之处 (1)主体不明晰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拟,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的名存实亡。集体土地所有权按其本意应属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是,由于大多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农民缺乏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这便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拟的现象。农村土地名义上属于集体所有,实际为少数人所控制。一些农村干部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的名义,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耕地资源的流失,或任意改变土地承包期限,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2)客体不明晰 从立法可以看出,对于农村土地,除了国家所有的,就是集体所有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界限不明晰。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兴城市不断涌现,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张,新设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属究竟如何确认,是一个需要有关法律明确界定的问题。 (3)权能不明晰 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由于国家对其权能的限制,已经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虚拟。具体表现在缺乏核心权能处分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经常受到侵害。(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状况1、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内容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后,土地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的产权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但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占有、使用和一部分收益权,而土地的最终处分权掌握在集体组织手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家庭可以依法、有偿地向其他农户、集体和企业流转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 2、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不完善之处 (1)不确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农户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然而,在实际土地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经营合同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还要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使得本来属于农户的正当权益受到来自国家、集体等多方面的不合理侵蚀,农户应有的经营权的时效性和完整性并无相应的制度保障。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者事实上可以有多种理由终止或重新修订合同内容,农民的承包权仍然没有走出所有权强约束和承担所有权赋予的各种社会功能。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在不少地方,许多农民根本没有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同时,由于农民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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