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工学院关于学生外出的相关规定.docVIP

甘肃农业大学工学院关于学生外出的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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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工学院关于学生外出的相关规定

甘肃农业大学工学院 关于外出活动的相关规定 学生外出活动主要包括组织师生外出开展的春游、秋游、参观学习、培训、社会调查、团学活动、文艺体育活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织的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牢固树立“防范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组织师生集体活动,必须明确活动目的。 组织师生外出各类活动,必须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缜密思考,精心组织,目的明确。凡是未经学院批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同意师生擅自组织和参加外出活动。教师和学生私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外出活动的,在调查核实后,根据事实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外出活动,要有外出活动计划 外出活动适合学生年龄及身心特点。没有外出活动计划,不适合学生年龄和身心特点,学院不予审批。 第三条 组织师生集体参加各类外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各班级组织外出活动必须填写相关的《甘肃农业大学工学院外出活动申请表》,必须经学院领导同意方可出行,如不经过申请,出现一切意外由活动负责人或班主任负全责。 第三条 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 组织活动部门和师生要事先对活动场地及活动线路进行考察,及早排除安全隐患;出发前,要检查参加活动的师生的身心健康状态,检查交通工具以及携带的常用物品、药品等。同时落实活动安全责任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活动安全、消防安全、防伤害安全、饮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委托社会机构协助组织的活动,必须审查协助部门的有关合法证件和协助组织活动的条件,然后双方协商签订正式协议。 组织班级(或组织者)应在活动之前与所委托机构(正规的旅游公司、公交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及赔付条款,必要时应征求法律法规部门的意见。 组织班级(或组织者)与协办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应对协办单位的营业执照、车辆及驾驶员证照、购买保险的凭证等原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保留复印件,学校要与委托机构共同落实交通安全措施,严禁车船无照运行、带“病”运行和超载行驶,协作部门不得借用、租用关系单位、共建单位和私人等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所委托机构,要为参加活动的师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申报未获得批准之前,组织部门(或组织者)不得与协办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第六条 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要切实加强活动的组织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学生进入活动目的地,活动组织者不能让学生放任自流;凡是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地带,一定要注意活动地带的合理容量和活动场所、设施的安全性,应安排工作人员执勤,防止积压、倒塌、跌落等事故的发生。进入高山峡谷、河流湖泊等危险区域,组织者要不断提醒师生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如到山区活动,严禁学生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防止山林火灾、翻车、迷失、摔跌等事故;如在暴雨、大风等恶劣天气里,严禁学生到河流、水库游泳,防止溺水等事故;到风景区、名胜区活动,必须教育学生遵守管理区的规定,注意公共卫生,注意环境保护,在公共活动室和旅馆要特别重视消防安全等。活动结束时,必须集中清点活动人数及物品等,返校后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活动安全等情况。 第七条 学院原则上不组织、不鼓励、不提倡涉及收费的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确需组织涉及收费的师生外出集体活动的,有关活动内容及收费标准应及时公示,涉及收费事宜的学生集体活动,学生有权决定是否参加。 第八条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实行,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带队谁责任”的安全责任制。 活动过程中若发生事故或有关投诉,组织者应在第一时间口头或电话向学院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并在事发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和安抚工作,如果相关责任人存在失职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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