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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港集团法律顾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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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港集团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由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聘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管理、监督、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企业总法律顾问,其职责参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规模较大的全资及控股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法律事务机构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是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法律事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集团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集团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集团公司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配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 (七)提供与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对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指导,配合集团公司人事处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聘任和解聘; (十一)办理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经营管理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 第八条 各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调整企业法律顾问,应征求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职工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集团公司人事处审查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集团公司人事处统一公布;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后,证书持有人应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未在法律事务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章 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及聘任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实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十六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在企业法律事务岗位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集团公司考核合格;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八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符合申请企业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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