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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 1、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国税发[2000] 84号) 2、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国税发[2003]70号)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国税函[2005]883号) 3、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国税、地税规定不同)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国税函[1996]673号)   纳税人发生的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650元,纳税人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冀国税函[2005]19号)   (2005年底保定市国税局规定:暂按1000元/人以内据实扣除)   ①冬季取暖费的扣除,原则上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费,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执行行业补贴标准的企业,按上述规定进行扣除。②纳税人按规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可凭有效凭证据实扣除。③以前按定额扣除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政策停止执行。(冀地税发[2004]66号)   (2005年底保定市地税局规定:暂按1400元/人以内据实扣除)。 4、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国税发[2000]84号) 5、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国税发[2000]84号) 6、关于计税工资: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财税[2006]126号)2008年3月1日调到2000元。国税2009 7、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财税[2006]126号) 8、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注:按2.5%提取时须申报) (国发〔2002〕16号) 9、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计税工资总额的2%,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678号) 10、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11、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税函[2003]1114号) 12、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发[1997]191号) 1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14、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国税发[2000]84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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