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总则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的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作用旨在达到目的下更预期目的; 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对操作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妊娠控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 第八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 生?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和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 第十八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再评价及淘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及环境; 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具有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检验设备。 第二十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临督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声地及环境; 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柳以应当人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文档评论(0)

bodk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