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水资源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后.docVIP

景德镇市水资源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后.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景德镇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持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资源,系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水塘中的水属集体所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 保护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扰水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有关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及防治水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水资源规划,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现状,制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流域、区域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以及水环境状况相适应。 第九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制定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活动的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度,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1.02亿m3,2020年,控制在11.78亿m3。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需要,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和航运需要。温泉水、矿泉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范畴。其开发利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截(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事相邻的不同水行政区域,不得单方面的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等对边界河道和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的水量、水质及防汛抗旱有影响的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洗浴、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集中供水等建设项目。已经修建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水资源配置及取水管理 第十六条,跨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经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编制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生活用水优先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有关区域的利益。并对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水量

文档评论(0)

xingyuxiaxiang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