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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奖罚条例
李阳煤业有限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奖惩(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有章可循,奖罚严明,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只限于本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凡发生国家法律、法规、环保、计生等管理条例有明文规定的重大行为奖惩,应依法执行,不得以本办法代替。 第三条 对井下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按照《李阳煤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对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系统的总结、评比,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各类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条 对见义勇为,积极维护本公司利益或荣誉,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保护国家、人民财产安全、舍己救人者,奖励200-5000元;贡献突出的,酌情加奖并通报表扬或给予记功。 第六条 对拾金不昧行为,视价值高低酌情给予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七条 及时发现和报告险情(案情),避免重大事故或案件发生者奖励100-2000元;挽回巨大损失者,在此基础上酌情给予加奖和记功。 第八条 对及时制止危急事件发生者,奖励200-2000元,并酌情给予记功。 第九条 对构建本质安全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创新型、文化引领型、学习进取型、和谐发展型“六型”新李阳,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取得良好效果者奖励200-2000元。 第十条 在竞技比赛中,获公司级第一名的奖300元;获市级前三名的分层次和档次奖500—2000元;获省级以上荣誉的分层次和档次奖1000—10000元;属集体荣誉的,分层次和档次奖励单位1000-10000元。 第十一条 检举揭发或及时制止不文明行为者,经查证属实,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上班时间在办公场所下棋、打牌、打麻将、玩电脑游戏、网络聊天、违反劳动纪律的,按《李阳煤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是领导干部的则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访问黄色网站或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迷信、反动的言论、邮件、文件、图片,擅自进入他人信箱,窃取他人机密资料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200-2000元;恶意利用网络损害他人数据、泄露企业机密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员工、群众,有吃、拿、卡、要等现象者,酌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除加重处罚外,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衣帽不整洁、用语不文明、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低,经举报查实,一人次罚款3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在矿区违章行驶、酒后驾驶、不按行驶路线行走,罚款100-500元。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电动车、摩托车每辆罚款30元;汽车每辆罚款50元;摩托车占用汽车位或汽车占用摩托车位者罚款10元。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不佩戴头盔者,一次处罚50元;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 第十九条 载重车辆未获允许进入矿区的,罚款100元;沿途丢洒垃圾杂物影响环境卫生,除责令立即清理外,罚款50-10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在矿区行驶时速超过20公里或在矿区乱鸣笛的机动车辆,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 非本单位车辆未经允许和登记,擅自进入公司办公、生产区域的,罚款100元,不听劝阻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扰乱公司工作场所、会议场所、大型活动等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除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同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矿区酗酒滋事、无理谩骂,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 在工作日午间违禁饮酒的,按潞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500??元罚款,并酌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是党员干部的,加重处罚,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1、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情节较轻的; 2、非法侵扰他人住宅、妨碍他人人身自由的; 第二十六条 无理取闹、谩骂执行人员、妨碍正常公务、不服从管理、打击报复执行公务人员的,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无理纠缠领导、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 2、编造谎言、传播小道消息、张贴小字报的; 3、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或威胁、恐吓他人,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在矿区偷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物赃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200-3000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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