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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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征求意见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0-6-16??阅读次数:175??字体大小: 【小】 【中】【大】 附件: ?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参照执行本办法。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分支机构,应当在律师事务所会计账簿体系之内分别设置相应的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对会计信息和成本资料的需要,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和资料。 ?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 1.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设“合伙人往来”、 “业务协作费”、“专项监管款”、“职业风险基金”、“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等科目,并对“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2.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 1134? 合伙人往来 一、“合伙人往来” 科目用于核算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务所提取的用于办案或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等办案费用。 二、本科目应按合伙人律师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务所合伙人从本所预支该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合伙人在事务所报销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时,应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归还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伙人在委托人处报销代垫款后向事务所归还预支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伙人以应分利润冲抵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伙人未与事务所进行结算的事务所预付款项余额。 五、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本科目余额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列示。 ? 2181? 业务协作费 一、 “业务协作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与其他机构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二、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单位进行业务协作而需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事务所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业务协作费,贷记“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三、事务所对外支付业务协作费,借记“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收到其他单位支付的业务协作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本科目余额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列示。 ? 2181? 专项监管款 一、“专项监管款”科目,用于核算事务所收取的代委托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 二、事务所在代收上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监管款科目。 事务所在对外支付上述款项时,借记专项监管款,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本科目余额应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列示。 ? 2333? 职业风险基金 一、“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 二、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 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本科目余额应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列示。 ? 3121? 盈余公积 一、在本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事务所发展的基金。 二、事务所提取共同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 三、取消“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 ? 3141? 利润分配 取消本科目下的“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 ? 5103? 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主要核算事务所因对外提供法律服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本科目应按不同服务性质进行数量和金额核算。 二、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下列原则予以确认,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一)同一年度开始并完成的法律服务,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时确认收入。 (二)当法律服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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