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税及赠与税法.PDF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继承税及赠与税法

继承税及赠与税法 1 继承税及赠与税法 继承税及赠与税法 [2012.6.11 施行][2010.6.10,法律第10366号,修订] 第1章 总则2010.1.1修改 第1条(继承税的课税对象) ①对于因继承 [包括遗赠,因赠与人的死亡而发生效力的赠与(包括第14条第1款第 3项规定的赠与债务履行过程中赠与人死亡情形下的赠与,以下亦同)及 《民法》第 1057条之2规定的对特别关系人进行的参与继承财产分配,以下亦同]而在继承开始 日(因宣告失踪发生继承的情形为宣告失踪日,以下亦同)当时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 继承财产,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继承税。 1. 在国内有住所或者有1年以上居所的人(以下称“居民”)死亡时,该居民的全部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的遗赠财产和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效力的赠与 财产,以下亦同) ; 2. 不是居民的人(以下称“非居民”)死亡时,该非居民位于国内的的全部继承财 产。 ②关于住所,居所及居民,非居民的定义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2010.1.1全文修改] 第2条(赠与税的课税对象) ①对于因他人的赠与(不包括因赠与人的死亡而发生效力的赠与,以下亦同)而在 赠与日当时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赠与财产,根据本法规定征收赠与税。 1. 受赠取得财产的人[以下称为“受赠人”]为居民(包括总公司或者主要事务所位 于国内的非营利法人,本款以下和第54条,第59条中亦同)时,该居民受赠 取得的全部财产 ; 2. 受赠人为非居民(包括总公司或者主要事务所未位于国内的非营利法人,本 款以下和第2条第2款,第6条第2款及第3款中亦同)时,该非居民受赠取得的 财产中位于国内的全部财产 ②就第1款规定的赠与财产向受赠人征收 《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或者 《法人 继承税及赠与税法 3 税法》规定的法人税的(依第45条之3拟制为赠与的情形除外),不征收赠与税。根据 《所得税法》,《法人税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不予征收或减免征收所得税,法人税 时亦同。 2011.12.31修改 ③本法中“赠与”是指不考虑其行为或交易的名称,形式及目的等,将可计算其经 济价值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无偿移转(包括以明显的低价移转的情 形)给他人,或者依捐赠而增加他人财产价值的行为或交易。 ④被认定为系以通过第三人的间接方法或者分解为两个以上行为或交易的方法不 当地减少继承税或赠与税的,根据其经济的实质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交易或 者连续的一个行为或交易,从而适用第3款的规定。 第3条(继承税的纳税义务) ①对于继承人(指 《民法》第1000条,第1001条,第1003条及第1004条规定的继 承人,该法第1019条第1款规定的放弃继承者及该法第1057条之2规定的特别关系 人,以下亦同)或者取得遗赠者(包括依因死亡发生效力的赠与而取得财产的人,以 下称“受遗赠人”)根据本法缴纳的继承税,以继承财产中各主体已经取得或将取得的 财产为标准,按照依总统令的规定计算出的比例承担缴纳继承税的义务。但特别关 系人或受遗赠人是营利法人时,该营利法人免予缴纳继承税。 ②第1款规定的继承财产包括根据第13条的规定在继承财产上追加计入的赠与财 产中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的赠与财产。 ③第1款规定的继承税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各自已经取得或将取得的财产为限承 担连带缴纳义务。 [2010.1.1全文修改] [2010.1.1题目修改] 第4条(赠与税的纳税义务) ①受赠人根据本法承担缴纳赠与税的义务。但受赠人是营利法人时,该营利法人 免予缴纳赠与税,但第45条之2中规定的赠与税以营业法人的名义得到免除时,其 实际所有人(营利法人除外)须承担缴纳赠与税的义务。 ②受赠人在赠与日当时是非居民的,只对位于国内的赠与财产承担缴纳赠与税的 义务。 ③适用第1款和第2款时,属于第35条至第37条及第41条之4规定的情形且受赠人 确实没

文档评论(0)

210519478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