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试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务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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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师工作职责与规范 湘外经院教字【2013】54号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工作责任心,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其他现行教育教学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教师和在实验室工作的教辅人员。 一、总则 第一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二条 敬业爱生。恪尽职守,甘于奉献,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四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为人师表。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二、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师工作职责 (一)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校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承担教学任务,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各类实习和设计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工作。 (三)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 (四)参加院(部)及系(教研室)组织的教学研究及学术活动。 (五)通过在职学习或脱产进修等途径(包括业务进修、实践锻炼、社会调查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高级职称教师应指导年轻教师的工作,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 (七)根据工作需要,承担辅导员(导师)工作。 (八)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学人员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和相关学科的建设任务。 (九)有条件的教师应积极承担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践计划项目和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指导任务。 (十)根据需要,完成学校、院(部)、系(教研室、实验室)分配的其它临时工作。 (十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除完成教学任务外,还应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与理论指导。 (十二)心理学教师除完成教学任务外,还应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 (十三)体育教师除完成教学任务外,还应承担学校运动队教练、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工作。 第七条 主讲教师在教学方面的职责 (一)对所讲授课程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本课程各环节教学工作,积极参加课程建设与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 (二)负责编写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 (三)根据课程教学大纲,预订教材或编写讲义、习题集及其它教学资料等,向学生推荐教学参考书目。 (四)制定课程教学进程表,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考核学生出勤,对缺课学生应加强教育并及时将情况反映给有关院(部),以便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六)批改部分或全部作业,记录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对缺交作业学生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七)参加所授课程的辅导答疑。 (八)课程内含实验、课程设计时,应妥善组织,精心指导。 (九)做好课程考核与评价工作(包括命题、制订评分标准、监考、阅卷、评分、统分等)。 第八条 实验(训)课教师在教学方面的职责 (一)学习并熟悉教学大纲。 (二)熟悉实验(训)所属课程的教材,熟练掌握其中与实验有关的内容。 (三)根据教学大纲编写实验(训)指导书、实验(训)报告要求及其它实验(训)教学文件。 (四)熟悉所属课程的教学进程,独立开设的实验(训)课应制订教学进程,并按批准的教学进程表进行实验(训)教学。 (五)做好实验(训)准备工作,指导学生实验(训)。 (六)考核学生出勤,批改实验(训)报告并作记录,对缺勤与缺交实验(训)报告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并及时向有关院(部)汇报,以便作出处理。 (七)组织实验(训)课的考核工作。 (八)研究、改进、改革实验(训)教学。 第九条 实验课辅助人员在教学方面的职责 (一)熟悉实验指导书及有关教学文件。 (二)熟悉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和安全规程,具备必要的设备维修能力。 (三)按实验教学的要求,完成实验准备工作。 (四)参加或部分参加实验课指导。 (五)与实验课教师共同研究改进实验教学工作。 (六)整理实验场地,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 三、工作规范 第十条 教师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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