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PDFVIP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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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可转债募集说明 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 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 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 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 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 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 1 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 股 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 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 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 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 2 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 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 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 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 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 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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