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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法律 规章条款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置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以罚款5千元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以罚款1万元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置设施的; 处以罚款2万5千元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处以罚款2千元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尚未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和破坏的; 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和破坏的; 处以罚款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超过5万元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省环保局批准) 一、建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执法法律 规章条款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内容同上。 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处以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省环保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和破坏的; 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和破坏的; 处以罚款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超过5万元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省环保局批准) 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处以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省环保局批准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序号 执法法律 规章条款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使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情节较轻的; 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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