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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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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全面拓展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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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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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第六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
(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
(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
(十一)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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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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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比例、使用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的种类等因素确定。贷款总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其中:
(一)以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保证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抵押担保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以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
第八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额度分为可循环支用和不可循环支用两种方式。其中不可循环支用可一次性支用,也可分次支用。
(一)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已支用贷款金额在偿还后还可再次支用。
(二)不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多次支用借款。但已支用贷款额度在偿还后,不可再次使用。
第九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中,不循环支用且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含);循环支用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2年(含)。
抵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含);质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保证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含)。
贷款额度有效期满,尚未使用的额度失效。
借款人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
第十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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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贷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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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应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按照《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贷款经办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在接到经办社通知后30天内签订借款合同和配套的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支用贷款。借款人分次支用、循环支用贷款时,按照《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约定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经办社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贷款管理,密切关注贷款的资产质量。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实时进行风险分类,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足值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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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日期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八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社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
(一)农村信用社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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