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学原理》电子教案 教学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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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学原理》电子教案 教学课件

《保险学概论》 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主体、客体与内容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与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保险关系包括:国家、地方与保险公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组织及外国保险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 (二)我国保险法的构成 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即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 。 我国的保险法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我国采用的保险立法方式是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    1.射幸性。    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    3.双务性。    4.要式性。    5.有偿性。    6.诚信性。    7.保障性。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4.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6.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主体、客体与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由保险人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即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如果投保单填写不实或者有隐瞒和欺诈行为,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暂保单: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手续前给投保人开出一张保险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得到总公司批准前先出立一张保险证明。   (3)保险合同双方在没有完全谈妥条件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一张保险证明。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合同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只有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保险人有权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事先通知投保人。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3、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4、保险凭证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如在企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中发给驾驶员、个人被保险人的保险证。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5、批单 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通常是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案例: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请问:   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分析: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案例: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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