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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自控体系规范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自控体系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肉类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自身的监控能力,确保从源头上加强对出口肉类产品的农、兽药残留及动物疫病监控,保障出口肉类产品的安全、卫生,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该规范系用于指导全省出口肉类生产企业建立产品安全卫生自控体系。 第三条 企业自控体系管理目标 通过加强对出口肉类产品从饲养、加工到贮运全过程的有效监控,确保出口肉类产品的安全、卫生符合我国及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检验检疫标准,维护我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国际声誉。 第二章 企业自控体系基本要求 第四条 建立企业自控体系的基本要求 一、出口肉类企业动物饲养场备案管理基本要求 (一)备案饲养场基本条件 1、出口肉类企业动物饲养场(以下简称饲养场)须符合“五统一”(统一供雏、统一供料、统一防疫、统一供药、统一回收屠宰)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饲养管理制度; 2、成立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防疫领导小组,配有专职或兼职兽医,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饲养管理、用药用料管理及卫生消毒制度,严格执行统一的动物免疫程序,做好动物隔离和防疫消毒工作; 3、有地方农牧部门颁发的《出口家禽资格证》,能够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的饲养、防疫工作; 4、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5、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各禽舍须封闭隔离饲养; 6、在过去90天内,饲养场及其周围半径50公里范围内未爆发禽流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 7、场区整洁,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禽出场隔离检疫区、育雏区、兽医室、病死禽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8、饲养场入口处设置与大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进入饲养区,应消毒、更衣、换鞋;器具和设备应经过彻底消毒方可带入; 9、饲养场内不得同时饲养水禽、其他禽类和猪等动物; 10、饲养场应设有防鼠、防鸟、防蝇设施,并定期灭鼠、灭蝇; 11、饲养场严禁使用我国或进口国禁止使用的疫苗、兽药和消毒药; 12、饲养人员应掌握常见禽病的临床诊断、防疫、治疗等知识,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准确、规范、及时地填写《饲养日志》; 13、用药卡(或饲养日志)记录详细,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屠宰前14天停止使用任何药物; 14、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物,符合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进口国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规定; 15、一旦发生病、死禽现象(无论数量多少),应及时采取隔离防疫措施,发现有重大疫病迹象时,应立即通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并现场采样送实验室检测; 16、场区内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7、鸡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模式,空舍期间彻底消毒。 (二)备案程序 1、申请单位(人)填写《禽肉出口企业家禽饲养场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递交出口禽肉生产企业,并提供以下附件:场区平面图、动物卫生防疫制度、日常卫生消毒制度、用药用料管理制度、饲养管理制度、饲养场与出口加工企业签订的合同; 2、出口禽肉生产企业对申请备案饲养场及其上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条件的饲养场,将《禽肉出口企业家禽饲养场备案申请表》连同备案饲养场的汇总表一起报检验检疫机构; 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禽肉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检验检疫人员对申请备案的饲养场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4、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饲养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 5、出口禽肉生产企业应建立兽医管理体系,根据备案饲养场的数量配有相应的兽医专业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建立兽医专业人员的档案;兽医人员每周到饲养场检查不少于2次,认真填写《巡回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饲养场保存,以备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一份由加工企业保存,禽出栏后归档,档案至少保存一年。 二、饲养场建立饲养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一)商品肉禽饲养场饲养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1、饲养场须符合 “五统一”(统一供雏、统一供料、统一防疫、统一供药、统一回收屠宰)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饲养管理制度,并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备案; 2、饲养场的饲养人员,应定期接受饲养管理及卫生防疫等有关知识的培训; 3、饲养场须建立完善的兽医卫生制度,严格执行统一的动物免疫程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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