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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 地地震震灾灾区区医医疗疗废废物物安安全全处处置置技技术术指指南南 (暂行) (暂行) ((暂暂行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各市县医 疗废物和医疗机构废水安全处理处置工作,其他省份地震灾 区可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第二条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的目的是防 止医疗废物在收集、暂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造成的疾病传 播,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第三条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适当分类收集, 妥善贮存运送,就地集中处置,确保环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救护站等应当根据《医疗 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对医疗废物实施 分类收集管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 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应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和 病理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第五条 医疗废物应分置于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 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暂不具备条件的,感染性废物可 置入固定的无渗漏、带盖容器内;锐利器具用后应及时放入 防穿刺、无渗漏的容器内。 第六条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 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第三章 暂时贮存和运送 第七条 医疗废物产生点应设立暂时贮存场所和贮存 容器,设专人管理,不应露天存放。贮存场所应远离居民安 置区、饮用水水源。 (一)暂时贮存场所和贮存容器应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 警示标志,医疗废物不应与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二)暂时贮存场所和贮存容器应使用0.2%-0.5%过氧 乙酸或含有效氯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墙壁 或地面,每天上、下午各一次。 (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八条 医疗废物运送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医疗废物运送应使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 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 19217-2003)规定的专用车 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防遗撒的封闭式厢式货车或其 他车辆,但应在车辆的显著位置粘贴或喷涂医疗废物转运车 辆警示标志。 (二)医疗废物运送应有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不得与生 活垃圾混装、混运。 (三)医疗废物运送路线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送车 辆每次卸载完毕后应使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 第四章 安全处置 第九条 医疗废物应就地安全处置。安全处置应优先采 用集中处理处置的方式,包括集中焚烧处置、高温蒸汽集中 处理、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等。无法采用 集中处置的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可采用消毒后就地填埋处 置。 第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适用于除化学性废物 以外的所有医疗废物。对于灾区医疗废物,应重点收集和处 置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 要求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GB 19218-2003)执行。 当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可采用现有 水泥窑等工业炉窑或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进行焚烧。运抵 的医疗废物应及时处置。处置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处 置区,单独处理医疗废物。处置区应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消毒。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消毒处理可采取高温蒸汽集 中处理、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和化学消毒集中处理。消毒处理 后的废物可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最终处置。 (一)高温蒸汽集中处理适用于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 物的处理。采用该方法时,应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 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76-2006)的 规定。 (二)微波消毒集中处理适用于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 物、病理性废物的处理。采用该方法时,应满足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9-2006)的规定。 (三)化学消毒集中处理适用于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 物和病理性废物的处理。采用该方法时,应满足国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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