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系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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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系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判断及政策依据………………2 二、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步骤……………………… 3 三、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操作步骤…………………3 四、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步骤……………………………………5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判断及政策依据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示意图 注:政策依据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47号】[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②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根据《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③未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8号】[国税发[2007]18号]规定,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④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8号】[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步骤: 1、发票未经认证: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被购买方拒收的情况: ①此种情况由销售方企业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内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②销售方企业携带相应资料至对应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申请方留存); ③销售方企业根据通知单编号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填开界面开具红字发票。 2、发票已认证: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折扣折让、无法认证的情况: 此种情况由购买方企业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内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购买方企业携带相应资料至对应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申请方送交对方企业留存,一联,申请方留存) 购买方企业将通知单其中一联送至销售方 销售方企业根据通知单编号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填开界面开具红字发票。 三、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操作步骤 增值税防伪系统菜单栏 “红字发票申请单”功能菜单,如下图。 图1 1、点击“申请单填开”,出现如下页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方申请”或“销售方申请”后,选择“发票种类”,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注:若为购买方申请,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则不用填写发票代码与号码,直接点击确定)。点击“确定”进入下一页面再根据发票内容输入发票信息,注意:数量前填“-”(负)号,输入完毕,保存,打印两份“红字发票申请单”,退出。 图2 2、点击“申请单导出”(图1),导出“红字发票申请单”保存在U盘中。 3、携带以下资料到“涉税受理”窗口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纸质版(两份) 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电子版(XML文件)(U盘携带) ③蓝字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两联的原件、复印件 ④销售方申请: (1)如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如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需开具购买方拒收证明 ⑤购买方申请: (1)需企业开具情况说明,提供相关合同、折让协议原件、复印件 (2)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操作步骤: 开票系统里开具申请单“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开具--销售方申请” 1)若是上月的发票,可选择“销售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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