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协议-江西省产权交易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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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协议-江西省产权交易所.doc

协议编号: COAMC赣-2017-H-04-006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 与 ? (公司) ? ? ? ? ? 资 产 转 让 协 议 ? ? ? ? ? ? ? ? ?签订地点江西省南昌市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7 年 月 日在【南昌】市共同签署。 ?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转让方) 负责人:鲁以亮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13-14层 邮编:330038 联系电话:0791传真:0791 乙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 以上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 ? 鉴于: 1、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2、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拟转让其受让于 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的 江西 地区的不良资产,并就此通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展开了相关的不良资产公开挂牌转让活动; 3、乙方为A. 中国境内注册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B.合格的自然人,C.其他组织拟受让甲方拥有的江西 地区的不良资产,并就此参加了甲方和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不良资产公开挂牌转让活动。经过公平、公正的公开竞价,乙方成为标的资产的受让方; 4、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已同意转让,且乙方已同意受让与该等不良资产相关的所有债权、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及其从权利。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遵循实际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整体转让标的资产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 定义与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作如下解释: 1.1 标的资产:指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列明的由甲方在本次公开挂牌转让活动中转让的不良资产。该等不良资产为甲方自 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受让的债权资产。标的资产中债权资产截止基准日本金余额为折合人民币叁拾亿伍仟陆佰陆拾贰万伍仟叁佰捌拾柒元捌角叁分(小写: 3,056,625,387.83 ),利息为折合人民币肆拾玖亿壹仟壹佰柒拾叁万陆仟玖佰零叁元捌角玖分(小写:4,911,736,903.89 )。 (注:《资产转让清单》建行债权、中行一债权本息余额的截止日为2016年12月21日;中行二债权本金余额的截止日为2016年12月21日,利息暂计至2003年12月31日;美元债权本息按照基准日2016年12月21日人民币兑美元的中间价100美元=694.89元人民币进行换算。) 1.2“债务人”,指本协议中标的资产的主债务人和/或担保债务人(单独或者合称“原债务人”)以及赔偿责任人,单独或者合称“债务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或者经债务转移后替代或应当替代原债务人之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清算组织)、自然人的全部、部分或任一。本协议下的债务人不包括中国政府。 1.3 债权资产:甲方对《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示的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主债权及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债权资产的法律形态可能多次处置后已经发生变化,可能为抵债协议项下取得实物资产所依据的债权。本协议中“债权资产”可能还包括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间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指对或有追加分配的期待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1.4 瑕疵/资产瑕疵:是指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已经或可能存在的,对该等资产的价值及/或对有关该等资产的债权、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及其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瑕疵。 1.5“费用”,指与标的资产的取得、管理、处置直接相关的支付,包括已经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和报酬(律师费用、其它处置代理费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费用、申请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等,但不含人员工资和非对应本项目的办公费用。 1.6账面价值: 债权资产账面价值系指该等资产在基准日的本金余额。资产以外币计价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汇率按照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换人民币基准价计算。 1.7 资产文件:甲方从前手接收的和接收后处置中形成的与确认或行使标的资产项下权利和利益有关的文件,如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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