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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图书馆立法活动
第七章 第七章 图书馆立法活动 第一节 图书馆法的含义与作用 一、图书馆法的含义 二、图书馆法的属性 三、图书馆法的作用 四、图书馆立法的现实意义 一、图书馆法的含义 1、什么是图书馆法 图书馆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图书馆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并平衡相关活动主体利益的行为规范系统。 是经国家立法机关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关于图书馆事业的法律或法令,是图书馆开展工作的准绳和依据。 图书馆法的含义包括: 图书馆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机关 国家创制图书馆法的形式有两种,即制定和认可 图书馆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是图书馆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图书馆法调整图书馆活动中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平衡图书馆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利益 图书馆法不等于单一的法律规范,而是若干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法律规范系统 二、图书馆法的属性 属于行政法范畴 图书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图书馆主管部门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是主要矛盾。 图书馆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大多具有隶属性。 图书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根据是行为。 图书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国家机关命令确定,而不是由双方协商 图书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程度较高,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度较低 当发生违反图书馆法的行为时,犯法者所遭受的制裁通常是行政制裁 三、图书馆法的作用 保证图书馆事业正确的发展方向 保障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物质条件 规定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图书馆系统的有序运行 保障图书馆的社会地位 四、图书馆立法的现实意义 是适应政府职能与社会管理模式转变的需要 是提高公共资源投资效率的需要 是调节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服务的需要 是保证图书馆事业发展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二节 图书馆立法 一、图书馆立法思想 二、图书馆立法的依据 三、图书馆立法的原则 四、图书馆立法的环境 五、我国图书馆立法的主要问题 一、图书馆立法思想 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图书馆用户的权利保障 图书馆立法的核心: 指图书馆法所调整的相关活动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主要体现在图书馆上级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图书馆的权利与义务、图书馆用户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图书馆员的权利与义务四个方面。 图书馆立法需解决的问题: 图书馆的职能作用与社会地位 图书馆的责任与权利 图书馆经费来源的法律保障 图书馆改革与管理的法律保障 图书馆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图书馆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图书馆立法的依据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体现人民的意志 从实际出发 三、图书馆立法的原则 坚持遵守宪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统一的原则 坚持立法平等的原则 坚持国内实践和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四、图书馆立法的环境 图书馆立法的宪法基础 宪法第二十二条是图书馆专指条款。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宪法中的图书馆间接条款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图书馆立法的政策法规基础: 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指示》(1955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工会图书馆工作的规定》( 1955年) 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 》( 1956年) 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全国图书协调方案》( 1957年)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发的《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条例》( 1978年) 中共中央书记处通过的北京图书馆馆长刘季平所作的《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1980年) 教育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1年) 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1987)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2002年) 图书馆立法的地方环境基础: 1996年11月:《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1997年7月:《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 (试行) 200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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