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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示文稿担保法
担保的法律构成 1.主体: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义务人. 2.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有价证券等。人身不能成为担保的客体。 3.内容:指担保权的不同属性。 在人的担保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 在物的担保中,担保权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的种类 1、一般担保 指法律以债务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担保合同债的履行。 2、特别担保 是以债务人特定财产或特定人的一般财产所作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的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由自然人或法人以自身的资产和信用为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担保人负责清偿。人的担保有保证和银行担保。 物的担保,是由自然人或法人以其自身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 金钱的担保,即定金担保。 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在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人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设定反担保的目的在于对抗担保风险。 担保设立的效力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的效力 1、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在人的担保中,可直接请求担保人清偿,在物的担保中,有优先受偿权。 2、担保对于保证人的效力。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 3、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效力。担保并不减轻或削弱被担保人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担保人返还的义务。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应当约定,若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保证人责任免除。 债权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原保证有效。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说明: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可预先行使追偿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抵押人的权利 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2.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但应控制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 设定多项抵押的,登记者优先,时间顺序优先。 3.对抵押物的出租权。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资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的义务 主要是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有义务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和价值减少。 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其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物灭失而抵押权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孳息的收取权。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抵押权人应当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义务人。 3.优先受偿权。 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1.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即使质物的所有者已经由出质人转让给他人,质权人仍然享有留置权,并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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