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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律观念转型

中国近代法律观念转型   [摘 要]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特征相适应,具有强烈的义务本位、权力本位、宗法家族本位等封建特性,经历了先秦的思想形成、秦汉隋唐的思想发展、宋明的思想完善和明末清初的思想反思四个阶段。至近代在西学的影响下发生了向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转型,经历了从地主阶级改革派、到洋务派、到资产阶级改良派、再到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思想转变过程,具有外发性、急促性、艰难曲折性和不彻底性等特征,为现代法律思想留下了重要的历史启示。   [关键词] 法律观念;近代;转型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49-1   中国正处在法律现代化进而实现法治社会的历史转型期,法律思想的巨大作用和功能将日益突出,因而对法律思想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始于近代,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法律思想也是在近代完成了向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转型,并对近代法律制度的变革起了重要作用。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及特征,考察其在近代的转型轨迹和特点,有利于我们把握法律思想的发展规律,了解现代法律思想的渊源,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思想成果,丰富和充实现代法律理论,以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及特征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与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一样久远。近代以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   (一)先秦的思想形成期。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殷周时期在法律思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可继承的思想资源。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革时代,法律思想得到了充分发展的机遇,出现了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争鸣的思想繁荣景象,中国法律思想的基本范畴,诸如德刑关系、民本、礼治、德治、人治、法治等,都在这一时期确立起来,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二)秦汉隋唐的思想发展期。秦汉是封建制进一步确立时期,至隋唐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法家法律思想在先秦尤其是在秦代对社会产生了巨大作用,但秦的迅速灭亡,证明法家法律思想运用的破产。进入汉代以后,出现了“儒道传而墨法废”的局面,儒家和道家的法律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汉武帝时,随着政治上的一统和经济上的繁荣,思想文化的统一也提到日程上来,儒家思想倍受尊崇。儒家法律思想在吸收道、法、阴阳各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得到长足发展,直至隋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   (三)宋明的思想完善期。这一时期,封建制更加完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处于完善时期,其主要标志就是突出两条思想发展线索, 一是与宋明时期的社会特点相适应,出现了以二程、朱熹、王阳明为代表的宋明理学,将新儒家融合儒释道,建立了更为精深的官方哲学,把儒家的德主刑辅、德治、礼治法律思想理论化、系统化;二是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出现了王安石、陈亮、叶适为代表的完备的功利法律思想,反对空谈性命义理,并针对社会积弊提出了一系列注重功利、崇尚法治、重视法律作用的思想,这也是法律思想完善的重要标志。   二、近代中国法律观念的的转型   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宗法制度和专制王权从经济、社会、政治各个层面构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框架。分散的小农经济与高度集中的大一统专制王权、加上植根于血缘关系的宗法伦理,三者融合培育了刚柔相济、随时调剂的修补机制,使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具有高度的耦合性,具有一种“超稳定结构”的性质。西方工业文明的“东渐”是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的直接动力和逻辑起点。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转型过程是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面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巨大冲击,认识西方、认识自我以及如何用西方先进的资本主义法律文化逐步改造落后的封建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   近代中国的法律观念转型具有以下特点   (一)具有外发性。即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变迁的重要推动力是西学的输入。古代中国自秦开帝业直至明代都处于世界强国的行列。   (二)近代中国法律观念的转型以强烈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责任感为支撑。从龚自珍的针砭时弊到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到洋务派的自强求富、中体西用,到严复、梁启超的宣传介绍西方法律文化,到戊戌变法的君主立宪,再到孙中山的民主共和,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总是抱着强烈的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探寻着抵御外侮、挽救民族危机、实现国家独立富强的道路。   (三)中国近代法律观念的转型以“中体西用”为思想反应模式。   (四)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近代的转型具有急促性、艰难曲折性和不彻底性。西方的自由、平等、民主的法律思想只是知识阶层的认识,并未普及为社会大众所认同。   三、结语   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在近代转型的不彻底,决定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任务远未完成,历史的重任落到无产阶级手中。在近代社会中,正在进行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更为深刻而意义重大的社会转型,虽然与近代社会转型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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