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失误娩下脑瘫儿引发医疗纠纷1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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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失误娩下脑瘫儿引发医疗纠纷1例分析.

助产失误娩下脑瘫儿引发医疗纠纷1例分析 【关键词】助产;脑瘫;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2—0081—02 田侃虞凯z   2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法学教研室,江苏南京210046)   本文是1例有关医院助产失误,致使孕妇分娩出   的新生儿患有脑瘫,随后医患之间发生纠纷,并就此诉   诸于法院的案例。该事件从新生儿出生到最终司法审   理结案,持续了长达近十年的时间。本案在漫长的审理   过程中对于法律适用、责任认定、赔偿方式、鉴定方式   选择等方面都具有在今后医疗纠纷司法诉讼中予以 借鉴的价值。 案情简介   1994年9月6日,原告李某某的母亲住进某医院   待产,当时孕妇妊娠41周,主动胎动减少3天,产科   住院检查记录单无特异征兆,入院时一般情况好胎   心规则,胎位正常,胎动3~4次/d,时。次日凌晨4时,   有规律宫缩。于19:45行人工破膜,见羊水量少色黄,   I。浑浊。给予吸氧等处理,在此期间胎心率148次/   分。21:00检查发现胎位不正,于21:15宫口全开,21:   30胎心率突然减慢为120次/分,且宫缩乏力:手法转   胎头及两次胎吸均无效,于22:50,在一系列用药加胎   吸下娩下李某某,娩出时心率为140次/分。Apgar评分   3。经过吸口腔羊水,气管插管清理呼吸道后行人工呼   吸、吸氧等处理后,李某某于23:20呼吸心跳正常。出   院诊断为:(1)持续性枕后位;(2)继发性宫缩乏力;   (3)羊水过少;(4)新生儿重度窒息;(5)胎儿宫内窘   迫。9月8日0:30分李某某转至该市儿童医院诊治,2   时入住该医院,经过治疗于1995年1月17日出院,   出院诊断: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 病。   1995年11月23日.该市脑科医院经MRI诊断   李某某为脑萎缩。其后,李某某因“缺氧缺血性脑病、 脑萎缩”又在该市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至今。 鉴定情况   本案经过了数次的鉴定,包括了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和司法鉴定。 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995年4月5日,医患双方共同申请,经区医疗   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当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采取医疗事故三级鉴定),鉴定结论:该产妇妊娠41   周,主动胎动减少3天,属高危孕产妇,羊水量少、色   黄,提示胎儿在宫内有不同程度缺氧,产妇在生产过   程中胎位不正,枕后位发现较迟,手法纠正胎位两次   均告失败,由于当晚技术力量不足,未能施行产钳助   产,虽然经当班助产士全力处理协助分娩,但由于产   妇过度疲乏,宫缩乏力,胎位又不正,导致胎儿在娩出   过程中胎头下降受阻,胎儿在产程中缺氧时间较长,   形成缺氧性脑部病变,由于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对   该例高危孕产妇处理重视不够,未能及时放宽手术指   征,加强当班技术力量或转上级医院,认定此病例为 “医疗差错”。 二、司法鉴定   2000年12月8日,李某某家属向市中级法院提   出对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的请求,鉴定结论: 残疾程度为一级。   2001年9月,经原告申请法院就李某某的残疾与   医院差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李某某是否需要继续治疗   以及护理期限等问题再次委托市中院进行法医鉴定。   2002年4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1)医院在诊疗中的   差错和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的状况有因果关系;(2)   目前被鉴定人李某某精神发育迟滞,按当前医疗水   平,尚无有效的治疗措施;(3)经过鉴定,李某某为一   级伤残,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终身需要他人照顾。   为了进一步明确事故的因果关系、治疗费用和护   理时间,法院又委托了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鉴   定2002年9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1)产妇分娩总   产程为19小时.第二产程时间为1小时35分,如果   上述记录正确,则胎儿娩出时间为正常范围,但是,上   列病历记录与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分析意见中   【作者简介】朱晓卓(1979一),男,江苏南京人,硕士,助教,从事医事法学研究。Te1E-Mail:zhuxiaozhuosina.corn ·82·   “胎儿在娩出过程中产道受阻,胎儿在产程中缺氧时   间较长,形成缺氧性脑部病变”相矛盾,如第二产程时   间超过两小时,则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的分析意   见应予以认定。(2)在医院处理产妇在生产过程中,于   第二产程发现胎位不正(枕后位),手法纠正胎位两次   均告失败的情况下,仅使用胎吸助产未能施行产钳助   产。据此,医院存在过错,即对其检查不细致,未能及   时发现胎位不正,丧失早期采取必要助产方式的时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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