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CY运输条款下的无单放货案.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CY—CY运输条款下的无单放货案

案例1:CY—CY运输条款下的无单放货案 要点提示:某储运公司向托运人签发第三方的提单,提单载明CY-CY条款。因该公司在目的地无单放货,托运人将该公司和第三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提单所有人不一定就是契约承运人,箱货分离也不代表承运人无单放货,因此,无单放货的法律事实不成立。但因该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并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00年3月16日,托运人某纺织品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与某仓储运输公司(简称储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贸易公司将其代理的纺织产品的进出口报关业务、订舱、运输事宜委托储运公司办理,储运公司接受委托全程代理操作货运过程。同年4月9日,储运公司签发某国际联运公司(简称联运公司)的涉案提单2套,自上海运往洛杉矶。4月19日,储运公司签发联运公司的涉案提单9套,自上海运往洛杉矶。4月23日,储运公司签发联运公司的涉案提单6套,自上海运往洛杉矶。4月26日,储运公司签发联运公司的涉案提单2套,自上海运往澳门。4月30日,储运公司在代表承运人一栏内盖章。托运人为贸易公司,收货人为凭托运人指示,预付运费。根据提单记载,贸易公司托运的纺织品为8267卷、182527千克,其中1310卷、26888千克货物储运公司确认已无单放货。根据涉案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记载,上述提单项下的货物报关价值l 358289.61美元。其中储运公司确认已无单放货的5票货物发票价值为194158.88美元,报关价值194158.88美元。根据储运公司提供的经公证、认证的由贸易公司指示的美国两家银行的付款单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的收款单记载,贸易公司已从贸易买方处收到货款20万美元。 装载涉案货物的10个集装箱自5月22日以后陆续从香港运回到上海堆场。同时贸易公司结汇不成,所有的提单均被银行退回。根据储运公司提供的经公证、认证的卸港代理——华夏公司的证词及有关证据记载,涉案15套提单项下的货物均存放在目的港仓库,并已拆箱。贸易公司未提供汇票、增值税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黄页原件(出口退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根据储运公司提供的盖有贸易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4份注明提单编号和货物品名、数量、重量等内容的装箱单上记载:“经与XXX公司商议,以上载于TIAN SHEN V.00033的集装箱货物运抵澳门后,需重新换箱并转运至美国。货到目的港,先由美国的AVANCE公司办理清关手续,贵公司负责将集装箱货物运至仓库拆箱,到时由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2001年12月18日,XXX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证明贸易公司对上述货物出运的操作过程是完全知晓的。 贸易公司于2001年4月9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储运公司和联运公司共同承担其货款损失1158289.61美元。 二、处理结果 2001年10月23日,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储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联运公司不承担责任。贸易公司与储运公司均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以上诉人储运公司递交了新的证据,足以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原判的正确性为由,将本案发回上海海事法院重审。上海海事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储达公司与联运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贸易公司不服,再次向上海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3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储运公司因不能向正本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联运公司不承担责任。 1.提单所有人是否一定就是契约承运人 本案中,原告贸易公司认为联运公司是契约承运人.并向法院申请过对联运公司的诉前保全。一、二审过程中,各法院均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联运公司参与了运输活动,且贸易公司系与储运公司签订的货物出运协议,储运公司亦确认其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故应认定储运公司与贸易公司建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贸易公司请求联运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假设,如果储运公司不主动要求承担责任,并且引导原告将矛头针对联运公司,那么结果会是什么样呢?提单作为联系贸易和运输关系的纽带,具有很强的法律功能,对运输方来讲,它是收货和交货的凭证;对贸易方来讲,它是结汇凭证。基于提单被使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提单所有人应当谨慎使用自己的提单,不任意将自己的提单交给第三方。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有证据证明提单所有人没有参与运输活动,没有因提单出借获得任何利益,并且有证据证明提单使用人与托运人建立了运输契约关系,一旦提单所有人和提单使用人同案应诉的话,法院往往会判定免除提单所有人的责任。但这种判定不是绝对的,有的法院仍然会要求提单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箱货分离是否代表无单放货 本案所涉提

文档评论(0)

skvdnd5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