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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试论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魏 健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浙江绍兴 312030 【摘 要】在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条件下,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网络市场运营秩序,威胁了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对此展开了必要探讨,针对性提出改进建议,旨在能有效促进相关工作的更好开展。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网络游戏;立法 引言 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游戏著作权概念是随着P2P网络共享技术而逐渐兴起和发展起来的一门交叉边缘性研究领域[1],体现了高科技背景下的高危害特点,对扰乱网络秩序和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危害作用。在利益在驱使下,网络游戏也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私服”和“外挂”,既危害了正常的网络市场运营秩序,也给严重威胁了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1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现状分析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截止2012年底我国网络游戏玩家的数量已经突破8000万大关,在巨额利益的驱使下,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犯罪率也居高不下,并且已形成了相关的发展产业链,主要由“私服”架设者、“外挂”开发者、服务器提供者、广告发布者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构成。其中,在国内具有典型特征的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犯罪行为,便是2006年发生的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盗版架设“神龙传奇”一案[2],通过租赁机房、私设服务器盗版了盛大公司的《热血传奇》,而相关统计数据也表明,“热血传奇”的官方日收入为400万元,而这一数据在“私服”产业链上却达到了600万元。从犯罪主体来看,也呈现出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强和主体年龄低的特点。 2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立法和适用问题 为有效规范正常有序的网络游戏运营环境,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从立法的角度看,主要有2000年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7年和2011年最高院、检察院与公安部又联合颁布了对网络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问题处理的解释和意见,使得对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规定更加明晰具体。 虽然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在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方面已经重大进步,但主要集中于民事和行政法律中,并未能与刑法规定相协调[3]。 总体来说,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较小,未能起到有效的刑罚震慑作用,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足,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刑法》的立法滞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矛盾、保护对象和权益不全面、罪与非罪的界定不清晰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问题。因而,如何从刑法的角度加以规范,有效提升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依然任重道远,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3完善网络游戏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发展建议 为有效规范网络游戏市场运营秩序,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对此,可从如下两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3.1完善刑事实体法制度 在网络游戏运营实践中,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以及运营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也使得刑法的相关立法措施略显滞后,并未能根据犯罪手段的新特征做出及时完善和调整,甚至缺乏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犯罪行为的刑事立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网络运营环境更加复杂,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延也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传统知识产权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的特点已逐渐为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无界化和公共化特征所取代,从而使得刑法对相关内容的规定也同样面临着内容扩展的问题。在网络背景条件下,行为所必须的时间、空间因素都与现实有着重大差异,对此也应及时调整和变更刑法相关规定,赋予其新的历史内涵,并给与犯罪构成以全新解释。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应该做出变更调整,如应取消“以营利目的”的构件,对此可借鉴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不以此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构件,可以作为是否采用从重处罚的参考标准。此外,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在不同法律之间也存在不一致之处,如《刑法》和《著作权法》,如何弥合冲突,增强两者的协调性,如通过“限额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并设置资格刑使其广泛适用于各种犯罪,通过刑期和罚金体现的刑法严厉性来遏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3.2完善刑事程序法制度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既需要从立法的层面加以规范,也离不开司法层面的执行落实,立法是前提和基础,而司法则是有效保障,只有两者相互配合,才能最大限度保护相关主题的合法权益。不同与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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