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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婚姻家庭观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婚姻家庭观 云南大学哲学系 云南 昆明 650091  [摘要] 黑格尔的伦理精神的实现包括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与以往哲学不同,黑格尔从实体性出发来考察伦理精神的现实性,对康德和卢梭只原子式地进行探讨,把婚姻看作是一种契约的观点进行了深刻批判。黑格尔通过“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三个环节的辩证发展来构建他的整体家庭伦理观。婚姻是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家庭财富是婚姻的外部定在,是家庭的物质基础,也是家庭作为人格对其纯粹主观性的扬弃;子女是父母爱的实现,在子女身上,父母的爱获得了客观性。子女经教育成为独立的人格而进入市民社会,家庭走向解体。黑格尔赋予婚姻家庭以伦理性的实体存在,具有超越时代的合理性,保守和过时的地方是对于家庭???女的歧视。  [关键词] 爱;婚姻家庭;家庭财富;家庭解体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客观精神的演绎。客观精神的发展同时也就是自由的实现。主观的意志要求其内部的目的获得外部的定在,使内部的善在外部的实存中成为现实的存在。这一过程包含三大环节: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伦理是概念中的意志和主观意志的统一,是“自由的理念......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伦理的精神实质是“爱”,其存在形式是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家庭是它的最初定在,是伦理精神的首个伦理实体。  一、 婚姻  1、 爱:伦理精神的实现。  爱,是黑格尔论述婚姻家庭观时赋予它的首要原则。爱是家庭的伦理精神,家庭“以爱为其规定”。在黑格尔看来,爱是意志实现自由的途径,在爱中,爱的双方获得相互承认,自我意识在对方身上发现在爱的过程中去除自己的主观任性,扬弃我们特殊性而获得精神上的统一。爱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通过这两个环节,爱进入第三个环节,即现实的伦理性的统一体——家庭。这三个环节也是自我意识辩证发展的过程:独立的孤单的个人——在他人身上发现并肯定自我——自我与他人的统一。在家庭中,主体放弃了作为个体的独立性而成为家庭的成员。“我只有进入伦理实体中才能作为一个真实的人存在,才有生命之根,才有存在家园”。根据黑格尔的观点,个人只有在伦理实体这个大生命中生存并服务于共同体的目标,人才成其为他这个个体,这是一个人身份的根据。在家庭这个共同体中,个人意志获得圆满的道德存在。需要指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放弃了作为个体的独立性”并不是说在家庭中的个人就失去了作为独立的人存在的资格,而是说在家庭中,每一个人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人”,而是“个体性成员”,在这里,个人从属于家庭这一共同体,个人的特殊性须与普遍性相统一。这种统一,在爱中转变为自我意识的精神的统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爱使伦理精神得以实现。  由于爱是一种感觉,它发生于当事人双方偶然的特殊爱慕,具有主观性,因此夫妻之间的爱的关系虽然在家庭中具有实体性的统一,但它还不是客观的。只有在子女身上,爱才获得它的客观性。“在子女身上,母亲爱她的丈夫,而父亲爱他的妻子,双方都在子女身上见到他们爱的客观化了。”  爱作为家庭的伦理精神,内蕴着的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个人在家庭这个拥有在统一体中生活并享用家庭财富的权利;另一方面是赡养老人和抚养儿童的义务。  2、 婚姻:伦理实体的形成。  婚姻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是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它直接构成家庭的存在。它本质上是一种直接伦理关系,包括两个环节。自然环节:类及其生命繁衍的自然生活环节,即在婚姻中达到人类自身的再生产;精神环节:自然性别的自在统一在自我意识中转变为精神的统一环节,即在婚姻中,自我意识去除其特殊性,达到相互承认的统一。正是在第二个环节,黑格尔使得人类的婚姻变得神圣而美好,并对以往那些简单错误的婚姻观念进行批评:  一是自然法的观念,他们只是看到人的自然属性方面,认为婚姻仅仅是一种具有自然属性的为类的再生产而存在的性关系。这种观点忽视了人的社会属性及婚姻的社会维度;  二是康德和卢梭把婚姻理解为契约的观点。他们认为婚姻是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契约。然而契约是以主观任性为特征交易利用的形式。把婚姻视为契约,强调了其功利性的一面,既忽略了主体间的“特殊爱慕”的情感,也没有彼此“承认”的精神的伦理性统一;  三是认为婚姻仅仅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上。双方的“特殊爱慕”具有主观性与偶然性,当爱走进婚姻,纯粹爱的关系转变为以爱为基础的伦理关系,增加了责任和义务,爱以婚姻的形式获得了其伦理实体性存在,并受到法的保护。主体双方在婚姻中需要去除其主观任性并以成员的身份在家庭中生活。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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