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课件汇票、本票和支票对比.ppt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票据法课件汇票、本票和支票对比

对比项目 票据种类 概念 种类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19条)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汇票 定日付款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票据法》第19、25条)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73条) 仅限银行本票 仅限见票即付本票 (《票据法》第73条)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81条) 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 现金支票; 转帐支票 仅有见票即付支票 (《票据法》第82、86、90条) 对比项目 票据种类 基本当事人 记载事项 汇票 ①出票人 ②收款人 ③付款人(承兑人)(《票据法》第21、53条) 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票据法》第22条) 本票 ①出票人 ②收款人:本票见票即付,无须承兑。(《票据法》第77条) ①表明“本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票据法》第75条) 支票 ①出票人 ②收款人:无须承兑 ③付款人(《票据法》第74条) 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票据法》第84条) 对比项目 票据种类 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汇票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①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②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票据法》第23条) 本票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①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票据法》第76条) 支票 ①支票上未记载金额、付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 ②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③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票据法》第86条) 对比项目 票据种类 付款期限 汇票 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期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和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票据法》第53条) 本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本票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79条) 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出票人仍负付款责任,可以重开支票或支付现金。(《票据法》第91条) 对比项目 种类 背书 追索 汇票 本票 支票 三者基本相同: 持票人可以背书方式将票据权利或一定的票据权授予他人行使。 ①背书以记名背书为原则,以无记名背书为例外,可加粘单; ②背书须连续,须完整转让; 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 ④背书不得附条件; ⑤汇票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票据法》第27、28、30、31、33、36条) 三者基本相同: 1.行使条件:①汇票等被拒绝付款、承兑;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或被宣告破产、责令关闭的。 2.行使程序:①作成证明;②履行通告义务;③追索或再追索 (《票据法》第61、62、63、65、66、68、69、70、71条)

文档评论(0)

skvdnd5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