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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第八章 经济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第八章 经济仲裁与诉讼 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 ? 了解经济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仲裁的范围,了解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基本组成,熟悉经济仲裁的基本制度和仲裁程序。 ? 了解经济诉讼的概念,掌握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熟悉审判管辖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原告与被告的资格,掌握经济诉讼程序。 ? 掌握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区别,掌握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的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 第一节 经 济 仲 裁 一、经济仲裁的范围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 (2)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的主任代为指定。 (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5)当事人在开庭和裁决过程中,可以约定公开仲裁或秘密仲裁,也可以约定开庭仲裁或书面仲裁。 (二)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 (三)合法、公平原则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三、仲裁机构 (一)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 。 (二)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仲裁员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三)仲裁庭 合议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四、经济仲裁的基本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各方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主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另一种是签订专门的仲裁协议作为对主合同的补充。 (二)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或者司法诉讼作为其解决争议的途径,其含义是: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2)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拥有管辖权。 (三)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在仲裁实践中,有时经常出现以下无效仲裁协议。 1.无法实现的仲裁 2.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 六、经济仲裁程序 申请是仲裁机构受理的前提。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节 经 济 审 判 一、经济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经济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二)回避制度 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1)回避人员。 (2)回避的法定情形。 (3)申请回避的程序。 (4)申请回避的效力。 (5)回避的批准权限。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应当将审判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的制度。 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指经济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经济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 二、审判管辖 是指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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