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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区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谈话类型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分为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二、谈话范围和对象 (一)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的范围为:各镇党委书记、镇长,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主任,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范围为:区委管理的新任职的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对象为:(1)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而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节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的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2)区委管辖的党政领导班子,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廉政准则》等方面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提醒谈话的对象为: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群众信访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三、谈话内容 (一)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是: 1、沟通、交流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沟通、交流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沟通、交流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4、了解掌握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研究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 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三)诫勉谈话,主要内容是: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做出承诺。(四)提醒谈话,其主要内容是: 根据群众反映,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提醒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正确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改正要求,督促自查自纠。四、谈话方式 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对领导班子的诫勉谈话,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五、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同镇、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区纪委书记进行;同其他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纪委副书记、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进行。 (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名单由区纪委副书记、常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区纪委书记审定,每位纪委副书记、常委,每年至少应同2-3个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名单及组织实施意见由区纪委党风廉政室提出,报主管领导审定。 诫勉谈话名单由区纪委有关业务室(办)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纪委书记审定。 提醒谈话名单由区纪委有关业务室(办)提出,报分管领导审定。 (三)纪委负责人在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前,要提前将谈话的要求、内容、时间、地点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诫勉谈话、提醒谈话前,要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与其交换意见。在谈话中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反映情况人的姓名、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诫勉谈话限改期一般为6个月,延期最多不超过12个月;提醒谈话限改期一般为1个月,延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在限改期内诫勉谈话对象、提醒谈话对象不能评为先进、优秀,不得提拔。 (五)党风廉政建设谈话由区纪委党风廉政室统一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有关业务室(办)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区纪委书记主持的谈话由党风廉政室负责安排,分管副书记、常委、监察局副局长主持的谈话,由有关业务室(办)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谈话记录及有关材料由党风廉政室统一存档备查。 (六)各镇、街道办事处纪委,区直各部门纪检组(纪委),也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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