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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无线渠道管理和加盟代理商政策
北京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渠道管理和加盟、代理商政策
(颁布日期:2006-10-16)
一、总则
1、目的:规范渠道建设和管理、让加盟商、代理商更准确地了解本公司的加盟、代理政策;
2、范围:仅供我公司销售人员及各加盟商、代理商高管人员参考使用;
3、本文件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北京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众无线”)所有。
二、渠道合作原则
1、诚信、互利、共赢、公平、成长。
2、特别注意事项:
2.1凡是已经合作的客户确认为SP身份的,无论地处那个区域都要纳入山东凯威数码公司统一管理,不得以分众无线的名义授权。
2.2任何形式的加盟、代理商都不得代理发送与运营商合作的SP业务推广内容,否则取消其加盟、代理资格。
三、渠道体系结构
1、建设好、管理好渠道网络的目的
1.1渠道网络建设强调规模化、扁平化,兼顾垂直化,致力于加盟商、代理商整体运作的规范性和渠道质量的全面提升。
1.2建设健康、规范、专业化的渠道网络,即加盟体系和代理体系,加强对各级(类)加盟商、代理商的管理、检查,全方位的支持和业务培训。
1.3通过公正、公开的评估体系和奖惩办法,奖优罚劣。在“分众”品牌的影响下,不断的开拓区域、行业的无线广告市场,渠道网络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逐渐形成骨干加盟商、核心代理商和其他形式的战略合作伙伴,增强渠道网络的稳定性和抗竞争风险的能力。
2、渠道网络体系(结构示意图)
3、渠道的定义
3.1加盟商
3.1.1加盟商可以用“北京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但必须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
3.1.2加盟商按照分公司的模式管理,由分众无线下达月、季、年度考核指标。销售合同统一管理,回款统一进入分众无线的账号,定期给加盟商返销售业绩差价(合同价-内部结算价)。
3.1.3 加盟商可以做分众无线的全线产品,但客户对象上有特别约定,即全国性的知名品牌不是排他性的,分众无线和加盟商都可以做。
3.1.4 加盟商负责发展、管理本地区的销售网络和客户服务。
3.1.5 加盟商不能向授权区域外销售分众无线的产品和服务。
3.2区域独家代理商
3.2.1区域独家代理商由分众无线授权、统一管理并进行业绩考核。
3.2.2区域独家代理商面向某一地理区域(按行政区划),在该区域具有成熟的广告业务销售体系,负责分众无线产品在该区域的营销推广活动和广告发布服务。
3.2.3分众无线在某区域的所有营销行为,都将委托该代理商具体实施。但代理商自身没有能力完成的项目并不包含其中。
3.2.4区域独家代理商负责发展、管理本区域内的所有二级代理商。
3.2.5区域独家代理商不得向其他区域扩展业务。
3.3行业代理商
3.3.1面向某一行业的专业广告机构、或在某一行业具有很深的客户资源的其他机构,要求在该行业具有某个区域的覆盖能力。由分众无线授权、统一管理,独立考核其业绩,其下不再设二级代理。
3.3.2 一般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才可以发展行业代理商。
3.3普通代理商
3.3.1分众无线在未建立独家代理商/加盟商的区域发展普通授权代理商,统一管理并进行业绩考核,可以在同一地区适量发展多家。
3.3.2当普通代理商的销售业绩达到区域独家代理商/加盟商的考核标准时,可根据其意愿将其提升为区域独家代理商/加盟商。该区域已有的其他普通代理商将纳入该区域独家代理商/加盟商统一管理、考核。
3.4二级代理商
区域独家代理商/加盟商可以在本区域内发展二级代理商,不许与分众无线直接签定合作协议,由区域独家代理商/加盟商管理、考核,仅在发生销售行为时从分众无线得到相应的支持。
3.5直属代理商
已经有独家代理商/加盟商的区域内的某些特殊客户,因各种原因未能优先争取到独家代理或加盟的权限,可执意要和分众无线合作却不愿意和独家代理商/加盟商签二级代理协议。在与该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加盟商沟通、许可后可以直接和分众无线签订普通代理协议,由分众无线管理,但业绩考核归当地的独家代理商/加盟商。
四、各级(类)代理商的考核条件、享有的权益
1、加盟商
1.1考核条件:
1.1.1 非常认同“分众”品牌,具备良好的广告业务的分销渠道和优势资源,首先是各大区中心城市(武汉、南京、成都、沈阳、西安),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其次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地市。分众传媒在各地市发展的加盟商和直营公司享有同等级别的优先权。
1.1.2 主要负责人具备2年以上的网络广告业务经验。
1.1.3 建立分众无线直告业务发布平台的技术服务体系。
1.1.4 无条件接受分众无线的渠道管理政策和业绩考核方案,有充分的信心完成业绩指标。
1.1.5 加盟商级别相对应的考核指标(如下表):
加盟商级别 合同首付款额度(万元) 保证金
(万元) 签约前三个月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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