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学课件第二讲国际法的一般理论2章节.pptVIP

国际法教学课件第二讲国际法的一般理论2章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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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国际法的一般理论(2) 一、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问题 王铁崖教授的观点,即“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64页。) 国际法主体的成就至少要满足以下要件: 1、必须是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实体,这一要件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要件; 2、必须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这一要件是国际法主体的重要要件。所谓直接享有和承担,意思就是这种享有或者承担必然是国际法直接指向的对象。 3、独立进行求偿的能力。所谓国际求偿能力,也称为国际程序能力,是指在国际权利遭受侵害或国际法遭到违反时,在国际机构有提出申诉的能力。到目前为止,国家的国际求偿能力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求偿能力已经获得承认,但是在国际法的实践中,还没有存在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际求偿能力。(案例:1948年以色列对联合国赔偿案)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目前较为流行的观点主要是这样几种: 1、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2、认为国际法的主体除了国家这个主要的主体以外,还有国际组织和一些争取独立的民族; 3、认为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个人都是现代国际法的主体。 分歧最大的就是个人能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的问题。 (三)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这一点已经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具体规定所肯定。 首先,国家是国际法的直接的和独立的参与者,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国际关系实体; 其次,国家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最后,《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 根据此条得规定,能够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所以国家的国际求偿能力是没有疑问的。 国际组织是指国家间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组织的不断增多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 1949年4月11日国际法院作出“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认为联合国可以被认为是能够承担国际权利及义务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院在结论中说:“国际组织是一个国际人格者,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国家,也不是说它的法律人格、权利和义务与国家一样。也不能说它是‘超国家’组织,……不能认为它的权利和义务总是在国际层次,比国家层次更高一等。这只是说,它是国际法主体,享有国际权利和义务,有资格通过国际求偿来维持它的权利。” 在此之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一般的确认。 “争取独立的民族”(national liberation organization)——民族解放组织(striving for independent nation)是指殖民地或被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为行使民族自决权、争取民族独立、建立主权国家而组织的政治实体。 它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且富有意义的问题。多数民族解放运动的团体组织在国际社会的活动,如参加国际会议、与现存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签订条约或协定甚至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等,都是将其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建立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基础上的,它们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渡的政治实体。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 这是一个在国际法理论界颇为争论的问题,同时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现实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国际法,是并不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狭义的国际法,实际上是国际公法。有的人将国际法的主体问题建立在广义的国际法概念上,这样个人就当然地可以成为主体了。这是争论的基础问题。我们这里讨论的不同意见,都是将国际法界定为狭义的国际法基础上的分歧。 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外交及领事代表都是个人,却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特权与豁免,说明个人可以直接享有国际法的权利。 2、国际法,尤其是现代国际法在许多方面赋予个人权利和义务,说明个人是具备主体资格的。 3、国际刑事法律中,犯有国际罪行的人会受到刑事惩罚,说明个人可以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4、国际法上关于国际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规定也赋予个人国际法上的权利。 5、个人也能够参与国际诉讼程序,证明个人在国际法上诉权的存在。 二、国际法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sources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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