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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概述 国家是“具有确定领土范围、定居的居民、一定政权组织并具有主权的实体” 自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之后,国家的概念逐渐形成,形式也多元化 国家的构成要素 领土 居民 政府 主权 国家形式/类型 国家形式,即“国家结构的组织形式”,有多种类;最主要是单一国 和 复合国: 单一国:由若干行政区共同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拥有统一的宪法、国籍和统一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外关系上,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 复合国:两个或以上国家构成的联合体。又分为: 联邦: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有统一的联邦宪法和国籍,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联邦与成员国间的关系依联邦宪法划定,联邦成员具有一定自主性。如美国 邦联: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根据它们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而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如“独立国家联合体” 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国家又可分为: A.完全主权国 B.主权受限国:由于某种原因其主权受到限制不能充分行使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条件:该国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他国承诺并保证其永久中立地位 “中立”义务 附属国 梵蒂冈的国际法地位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当然的、根据性的权利 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是主权国家不可缺少的权利;包括四项: 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平等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 自卫权: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和自卫的权利 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 1、领土/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指国家对其领土以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其主要以领土/属地作为管辖的对象和范围。 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有优越权;但非绝对。 2、国籍/属人管辖(nationality/personal jurisdiction) 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主要以国籍和为管辖的标准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指国家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 其适用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性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指对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国籍,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 行使这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 国家主权豁免 一、概念与原理 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目前是不是国际习惯法有争议 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第一个全面规范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普遍性国际公约,也是第一个确认国家及其财产限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 豁免主体:“国家”--《公约》第2条第1款: a.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b.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c.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d.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绝对豁免原则/主义 指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享有不被他国管辖的权利 “无论如何,一国法院不得对另一主权国家的官方行为或其代理人经官方授权的行为有效性和合法性提出疑问,只要这种行为的效力发生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如果要对此行为提出疑问,则应通过外交途径。”(奥本海) 直到19世纪中晚期,各国都一致认可该原则,拒绝对外国国家行使管辖权,可以说,绝对豁免在当时构成习惯国际法 相关案例:1812年交易号案; 1879年比利时国会号案 相对豁免原则 指“国内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案时,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只有主权行为才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20世纪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战后,欧洲许多国家均逐渐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和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成为标志 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取有限豁免原则,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采取绝对豁免原则。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10至16条“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商业交易” 一国如与外国之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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