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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绿色文明施工处罚条例(中建)
安全生产、绿色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修订版 XX住宅楼等14项项目部 2011年9月5日 第一条·安全事故及检查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合同约定处罚。 2、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的罚款;除赔偿相应损失外,造成人员伤亡的,按上述条款执行。 3、责任单位虽未发生伤亡事故,但因安全管理存在问题而造成我单位被上级有关主管 部门曝光或通报批评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罚标准如下: ① 被公司、局曝光或通报批评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② 被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曝光或通报批评的,处以30000元的罚款; ③ 被媒体或省(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曝光或通报批评的,处以50000元的罚款。 4、责任单位虽未发生伤亡事故,但安全管理存在问题而造成本工程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造成损失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 5、在住建部组织的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 6、在局或上级安全检查时,被评为不合格工地,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30000元的罚款。 7、对发生安全事故,或在检查时被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公司处罚的,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额的双倍处罚。 8、安全检查每月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总结、评比,处罚标准如下: (1)安全周检项目有:安全管理、生活区管理、现场、料具管理、环境保护、脚手架、安全防护、施工用电、塔吊、起重吊装、机械安全、保卫消防。 (2)安全月检项目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施工机具。 评比办法:采用评定打分办法,应得分为100分,依据评分标准打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实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良;85~95分(含85分)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处罚办法:安全周检综合评分占70%与安全月检综合评分占30%,作为月检最终排名。 经最终评定分值85~95分(含85分)达到合格标准,不予奖励。 经最终评定分值85以下不合格的,给予罚款2000元。 第二条·安全管理 1、各参建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的,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未按安全责任制执行的,对其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限期过后拒不整改的,加倍处罚。直至整改完毕。 2、各参建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在安排班组生产任务前,未按单位工程分项、分部位、分工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针对性不强、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重点部位的施工安全交底未由技术人员进行的、工作内容或操作场地变化时未重新进行一次新的安全技术交底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交底每缺一人签字的,对该单位处以50元的罚款。 3、各参建单位未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或日巡检无记录的,对其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对安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做到“三定”整改的、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视情节轻重,对整改责任单位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顿,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复工。 4、新入场工人或变换工种职工未经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即上岗作业的,对该单位处以200元/人的罚款。罚款累计不封顶。 5、作业时,特殊工种不按规定随身携带有效证件上岗的,对其个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无证或证件过期的人员从事特殊作业的,对该单位处以200元/人次的罚款。 6、各参建单位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或班前安全活动无记录、记录不全或教育者、受教育者未履行签字的,每发现一次对该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 7、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未按上述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对该单位扣200元/人/日作为代管费,并停止该单位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直至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到岗为止。 8、各参建单位管理、施工人员应服从总包管理及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纠正、整改,不得与总包项目部管理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整改。如有违反,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性质恶劣的,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并将肇事者清除出本工地。 9、对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检查等活动,各参建单位不按时参加者,对该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不参加又未请假的,处以200元/人次的罚款;检查时,不得擅离检查组,否则按未参加检查处理,处以200元/人次的罚款。 10、各参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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