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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范围与程序设计

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范围与程序设计   【内容提要】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是在民事执行实践中长期形成的一种惯例作法,直接关系到案外第三人应否成为被执行主体并承担案内实体义务的重大问题。依法正确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是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裁判行为。本文仅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范围与程序的视角切入对该项法律制度予以探讨。着重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及特征、变更与追加的条件、范围及程序方面的设计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求对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法律适用有所裨益。全文共8188字。【以下正文】:民事执行的主体变更或追加,从现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看,义务主体的变更或追加即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最为常见。关于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6条至83条均做了规定。但由于上述规定只列举性地明确了几种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形,而对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未具体规定,因此在执行程序中造成承办人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随意性较大,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执法的严肃性,导致执行案件不能公正地进行,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因此,人民法院若不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将在不同程度上损害被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及条件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只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当事人才能成为执行当事人。但在执行实践中,由于特定事由的发生,执行依据未曾涉及的民事主体也有可能成为执行当事人,或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这就是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制度,而从义务承担的层面看,就是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1、被执行主体的变更的含义及条件。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消亡时,人民法院裁定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新的被执行主体的一种司法活动。在通常情况下,它只是改变被执行人,而不增加或消灭执行义务内容。①被执行主体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②:被执行主体变更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程序结束之前。尚未执行或已经执结的执行案件不发生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情形。发生被执行主体变更的原因,必须是执行根据中的直接被执行人实际已不存在,例如被执行人死亡、终止等。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结果是使原生效法律文书中被确定的被执行人改变为原法律文书以外的依法负有义务的人来承担执行义务。2、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概念和条件。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依据指明的直接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事实和理由,裁定增加案外人与直接被执行人一起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的一种司法活动。③民事执行义务主体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直接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任。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④: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主体追加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主体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表现为同一性、责任性和连带性,即被追加的被执行主体与原被执行主体之间相当于同一个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和连带性,同时,二者对履行债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原被执行主体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并未消除,而是与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形成共同的被执行主体,这是与被执行主体变更最主要的区别。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追加。二、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法律特征1、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法律特征。被执行主体变更具有以下特征④:被执行主体变更的主要原因是基于一定的财产、资金流转的法律事实。即如果没有公民死亡遗产被继承、企业合并、产权转让等法律事实的出现,就不能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具有有限性,即被裁定变更的主体履行的义务一般不是无限责任,大多在受益的范围或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对继承被执行主体遗产的民事主体,只能裁定其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或不足部分不承担偿付责任。如对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被执行主体,只能裁定其开办单位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扩大理解或任意裁定变更。3)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2、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法律特征。被执行主体追加具有以下特征:⑥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是发生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主体追加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主体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主体具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具体表现为同一性、责任性、连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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