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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1 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设计依据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2.1 分类原则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2.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2.5 危险建筑的环境分类防雷分类的关系防雷分类3.建筑物的防雷措施3.1 一般规定3.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3.2.1 防直击雷的措施5m×5m或6m×4m。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下表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3.2.2 避雷设施至被保护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要求3m:
A 地上部分:当hx<5Ri时, Sa1≥0.4(Ri+0.1hx)
当hx≥5Ri时,Sa1≥0.1(Ri+hx)
B地下部分: Sel≥0.4Ri
式中:Sa1──空气中距离(m);
Se1──地中距离(m);
Ri ──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
Hx ──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图 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
3.2.3 避雷设施和各种突出物之间的距离要求3m:
A 当(h+l/2)<5Ri时 Sa2≥0.2Ri+0.03(h+l/2)
B 当(h+l/2)≥5Ri时 Sa2≥0.05Ri+0.06(h+l/2)
式中Sa2 ──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
h ──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
l ──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当(h+l1)<5Ri时, Sa2≥1/n[0.4Ri+0.06(h+l1)]
当(h+l1)≥5Ri时, Sa2≥1/n[0.1Ri+0.12(h+l1)]
式中: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
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
3.2.4 接地电阻值要求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3.2.5 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2)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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