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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现代化复兴

探讨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现代化复兴   摘要本文从分析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民情入手,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审判模式改革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探讨如何以制度重新规范马锡五审判模式为中国的现代化审判模式的改革发展所用,重塑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新马锡五审判模式”。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模式调解 作者简介:招妙,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6-023-02   近年来,司法机关迎接上诉、上访、申诉案件的数量日渐增多,信访部门的工作压力增大。对于上访申诉,我们也不能一味把原因归结为民众不服从法律判决。在现阶段,我国农村人口占到9亿多,有些法律问题作为专业审判的法官都要集体讨论,何况那些从未接触过法律的当事人。XX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举行了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作了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两高工作报告”,重提“马锡五审判模式”。 一、马锡五审判模式的核心内容和特点   1943年3月,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命令,马锡五同志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他亲自参加案件审判实践,经常下乡深入调查研究,创造了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及时解决群众间的纠纷。实际上也借鉴了前苏联法院的审判模式,“法院选择了最便利劳动者到法院旁听的时候开庭;法庭时常到工场、国营农场、集体农场,在熟悉犯罪情状和犯人的群众中间审理案件①。”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模式”,即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并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   马锡五审判模式的核心是民众参与,是一种大众化、简便化的司法审判风格。其主要特点包括: 1.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2.手续简便、不拘形式、方便群众诉讼。   3.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保证司法清正廉洁,赋予司法活动人格化影响。   4.深入农村,调查研究,真正做到送法下乡。   二、寻找中国现代社会与传统马锡五审判模式的契合点   重提马锡五审判模式,就是把陕甘宁边区当时创造的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继承下来,作为新时期司法为民的一个载体,它的现实意义十分明显。马锡五审判模式的核心在于密切联系群众,在今天的讲法就是“司法为民”。他通过广泛接触群众和大量的基层调查来获得对案件的认识,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也不是“坐堂问案”,而是座谈式。这种审理案件的方式容易被群众接受,也符合群众的生活习惯。也许有读者会问,你用上世纪四十年代的审判方式来审视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审判制度,这不是社会的退步吗,现场收集证据,法官有没有精力,要浪费多少司法资源?当然,这种模式也有其局限性,但对于传统的东西,我们的态度应该是“扬弃”,我们要学习的是马锡五那种实事求是的精神和依靠群众探求真相的正义感。   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法”思想与现代法律理念是不契合的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血缘、地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特别是农村,亲情、邻里关系是农民相互依赖的重要关系,农民讲“面子”,他们相互打交道时不像现代法律所要求的都要立字据、写文书。虽然从清末以来,一直在走法律移植的路。但在农村乡土社会里,传统文化渊源流长,各种民间的情理、习俗等传统观念在人们心目中深深扎根。农民相信的是那种能让他们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规则,而不是神圣化抽象化的审判模式,他们关心的不是规则是否现代化,而是法律能否帮他们解决问题。   与此对照,现代司法理念所强调的“程序”理念、权利观,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法”思想是不契合的,那么是不是一味地彻底地否定旧的礼法思想就必定能为国人带来西方社会所崇尚的程序、自由、权利至上的司法理念呢,对于这一点,苏力教授早就有清醒的认识,“立法者和法学家往往不是强调法律回应社会,将社会中已经形成的秩序制度化,而是要求社会来回应法律,希冀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首先人为地和有计划的创造一种社会程序的模式,并且主要是以‘先进’国家为标准,然后将中国社会装进这个模子中”,“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需要”,“法治审判模式在农村社会运用的唯一源泉和真正的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②。“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③。   在中国传统思想与现代司法理念中架设改革的桥梁——马锡五审判模式   1.在农村,重乡规甚于制定法。在中国农村,通过普法宣传,自上而下灌输给农民的制定法,虽然在民间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远未内化为农民的自觉行动。在农民心目中起到社会秩序作用的法律主要不是制定法,而是在长期生活和劳动过程中积淀而成的道德、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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