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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野下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郭星华黄家亮原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年第期摘要形式主义法学家们认同的现代性的法律是一个普适的价值体系并不内涵有什么特殊的文化和价值体系是任何法律发展的必然方向法人类学家们则是从文化相对主义的视角出发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既然是一种地方性知识那就不具有普适的品质和推广的价值这即是法律现代性的悖论本文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分析了这一悖论的逻辑并探讨了在实践中面对这一悖论的思路根据法律价值体系的来源将法律体系划分为三种类型内生型植入型和混合型指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混合型的
社会学视野下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
郭星华1 黄家亮2
原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 年第 5 期
【摘要】形式主义法学家们认同的现代性的法律是一个普适的价值体系,并
不内涵有什么特殊的文化和价值体系,是任何法律发展的必然方向。法人类学家
们则是从文化相对主义的视角出发,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既然是一种
地方性知识,那就不具有普适的品质和推广的价值。这即是法律现代性的悖论。
本文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分析了这一悖论的逻辑并探讨了在实践中面对这一悖
论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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