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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 运作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 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其独立 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备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二) 博士学位。 第七条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 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 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八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 1 页 共 7 页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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