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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行政执法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填表时间:2011年10月18日 序号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 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注 1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1997、12、29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 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1999、8、1颁布,2010年12月4日 第三次修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2 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度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1997、12、29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见上)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1999、8、1颁布,2010年12月4日 第三次修订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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