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总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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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总则)

BACK 经济法 合同法 可质押的权利包括:(书P236) (1)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中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 NEXT 经济法 合同法 权利质押——质权的效力与行使:(书P236-237)(未完)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票据、债券的出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民事责任; (4)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5)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孽息; (6)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BACK 经济法 合同法 权利质押——质权的效力与行使:(书P236-237)(继续) (7)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质权人同意者除外。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9)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0)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质权人同意者除外; (11)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2)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BACK 经济法 合同法 留置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留置担保的范围 :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的行使 BACK 经济法 合同法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 (1)债权清偿其已到;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非法强占债务人财产的,不能构成留置权; (3)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 NEXT 经济法 合同法 留置权的行使 :(未完) (1)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财产的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 (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4)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质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5)留置的财产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质权; BACK 经济法 合同法 留置权的行使 :(继续) (6)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8)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清偿债务; (10)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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