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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
浦东新区科技政策介绍 浦东新区科委科技认定工作办公室 2009年12月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 一、办事(审批)依据 1、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2、2008年7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3、2008年8月8日,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了《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管理办法》沪科合(2008)第025号 4、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二、受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三、行业要求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四、基本申报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五、应准备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六、申报与受理流程 1、申请认定的企业,先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注册登记,获得的用户填报号。 2、根据获得的用户填报号,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确认后正式网上递交。 3、从网上打印(带有STCSM水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盖章后送到相关的业务受理部门。 七、享受政策 1、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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