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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英文为neighboring rights,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在德国则被称为有关的权利。为与作品的原创相区别,《伯尔尼公约》成员的很多国家习惯上把艺术表演、录音制品的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归为传播作品的行为。 此外,在中国,出版在传播文学艺术作品方面有突出的作用,出版业首先被当做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地位重要。又由于出版长期以来是作品赖以传播的第一媒介,出版人在复制发行作品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智力劳动。对出版者的利益加以保护,受到我国有关部门的特别重视。 二、邻接权的产生与发展 ?邻接权的产生是传播技术进步的结果。19世纪末自从爱迪生发明留声技术以来,中经20世纪中叶,录音技术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当今世界录音技术的进步,录音设备的精良,录音制品音响效果的优越以及该类制品的普及程度,都是空前的。录音技术被广泛采用和日益发达的录音制品出版业,必然会给艺术表演人、录音制品的制作人以及从事录音制品节目制作的广播电视组织的经济利益带来新的变化与冲击。 根据这种变化,德国率先规定了保护邻接权的制度,于1910年通过《文学与音乐产权法》,将表演者视为“改编制作者”加以保护分别。此后英国于1911年、捷克于1926年也制定了相关立法,保护范围逐渐包括艺术表演人、录音制品制作人、广播电视组织权益。同一时期,奥地利(1936年)、意大利(1941年)等一些国家也相继开始保护邻接权。 嗣后,在一些组织的要求下,从1951年起,经过伯尔尼联盟、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努力,于1961年10月通过一个保护表演人、录音制品制作人和广播组织权益的国际公约,即《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从而形成了国际间对邻接权的保护。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及表演者权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二、表演者权的内容(第三十八条 )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说明:其中 (一)、(二)两项为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不同艺术形式表演的署名习惯不同,很难统一规定,通常有如下几种形式:(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团体和演员的名称和姓名;(2)有些节目在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3)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4)通过字幕在屏幕上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2.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的艺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不同于表演者的本来形象。前者是著作邻接权,即表演者权的问题。后者属于公民肖像问题。由于表演者所塑造的艺术形象,相当于他创造的作品,二者有密切的联系。表演者就表演形象享有的权利,亦应有人身利益的因素,法律保护表演者经过创造性的活动所塑造的人物形象具有不受歪曲的权利。 案例:原告蓝天野在北京东城区天伦王朝地下一层的影视食苑餐厅用餐时,发现了一幅以自己所饰演的电影《茶馆》中“秦二爷”形象制作的广告,而使用该广告的饭店既未事先征得原告许可,又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遂对饭店提起肖像权、名誉权诉讼;此后,蓝天野又追加了许可饭店使用剧照的北京电影制片厂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肖像权赔偿金10万元,名誉权赔偿金5万元,及经济损失6040元。 天伦王朝饭店承认使用上述剧照的事实,但认为电影剧照不是肖像,饭店使用该剧照不仅取得了《茶馆》制片人北影厂的同意,而且使用目的不是为餐厅做广告,而是营造一种影视艺术文化氛围,被告的做法不仅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反而更彰显原告的艺术造诣,未对给原告造成名誉损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影厂辩称,电影《茶馆》是1982年拍摄的故事片,影片的著作权归北影厂享有。剧照作为影片的一部分,其著作权也属于北影厂,厂方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原告作为表演者在影视作品中代表的不是他本人,而是剧中角色,角色形象不等于角色扮演者的个人形象,演员不能代替角色享有角色的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对涉案剧照享有肖像权。北影厂允许天伦王朝饭店使用涉案剧照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天伦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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