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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之效力-新学林

第六章 契約之效力 2 83 第三節 特殊之效力 壹、締約上過失 債務人之契約責任,本應以契約有效為前提,然而當事人為訂立契 約,而為準備或磋商時,即已建立特殊信賴關係,如一方未誠實提供資 訊、嚴重違反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義務或違反進行締約時應遵守之誠信原則,致他方受 損害,受害人有時不能依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為救濟,遂有承認締 約上過失(culpa in contrahendo, Verschulden bei Vertragsverhandlungen ) 94 之必要 。 以往民法對此雖有第 條、第 條、第 條、第 條第 91 110 113 114 2 項、第 條第 項、第 條、第 條等相關條文規定,但並未有 165 1 247 631 共通原則之一般性條文規定,對於當事人保護實屬不周,因此 1999 年 民法債編修正時,特增訂第 條之 規定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 245 1 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 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 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 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 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94 德國關於締約上過失通常簡稱為 c.i.c. ,係德國法學家Rudolf von Ihering 於 1861 年所提出之理 論,其後德國民法制定時並未有相關之一般性條文規定,直至 2002 年債法修正時始增訂第 313 條第 2 項,將締約上過失正式列為具體之法律規定,有稱為先契約債之關係(vorvertragliche Schuldverhältnisse ),但就其法律效果並未有特別規定,而仍須適用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詳細 內容可參考 Erman/J. Kindl, 13. Aufl. 2011, §311, Rn. 15 f. ;MüKoBGB/Emmerich, 7. Aufl. 2016, §311, Rn. 35 ff. 。 2 84 民法債編總論 一、構成要件 依據民法第 條之 之規定,關於締約上過失,應具備下述之構 245 1 成要件 : (一)契約未成立 民法關於締約上過失之規定,係以契約未成立為要件,然而所謂契 約未成立,並非契約確實未成立,而係指當事人在違反義務之時,其間 尚未存在有效之契約。蓋當事人間雖未締結契約,然已進入準備之階 段,或契約磋商階段,或甚至僅有締約可能之接觸者,其間之地位已非 比尋常人般,當事人間應存有特殊之信賴關係,並應保持在交易上所必 要之注意義務。因此所謂契約未成立,應與契約將來是否確實有效無 關,縱然預備締約而尚未磋商,或磋商未締約,或契約無效、不成立, 95 或其後契約有效締結等情形均屬之 。例如,病患係為就診進入醫院, 但在尚未診治時即已受感染,縱然事後亦完成診治,仍符合契約未成立 96 之要件 。 (二)違反義務 當事人在締約階段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民法具體規定應包含下述三 種型態:1.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 實之說明者(說明義務之違反)。 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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