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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非政府组织的立法问题研究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非政府组织的立法问题研究 辛翠平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青岛 266555)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09-0000-01 摘要:随着公民社会在我国的兴起,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日益凸显。非政府组织不再仅仅是社会管理的对象,而且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客观上要求改革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通过制度化、法治化来构建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深化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完善非政府组织立法,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发挥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非政府组织;立法 在当今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及其在社会事务管理中作用的发挥,要求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明确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同时,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保障。因此,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探讨如何完善非政府组织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是指政府以外的,具有一定志愿性并且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我国所指的非政府组织一般是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三类组织。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基金会1597个,社会组织41万个,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有了飞跃性的增长。[1]我国尚有大量的未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如果将这些组织计算在内,其数量是相当庞大的。近年来,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学术研究等多项社会管理职能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社会管理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些社会发展动态,改革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用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构建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深化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 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2]从社会管理创新概念中可以看出,社会管理创新包括理念创新、方式创新、主体创新等方面。其中主体创新是指发展和培育各类不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近年来,社会管理主体的创新是众多学者研究的重点和焦点。然而,目前我国大批非政府组织发展发育还不很健全,尚不能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社会管理主体创新的重要方面是培育非政府组织,健全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制度,以推动其健康发展。 二、社会管理创新条件下非政府组织立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 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才能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合法性和反复适用性,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建设迫在眉睫。社会管理创新立法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为非政府组织的立法提供了契机。建国以来,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不断加强,已初步形成了规范体系。因此,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将可能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立法的突破口。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建设要求健全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制度,规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法治化管理既是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其发展及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手段。社会管理创新的实现要求健全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制度,明确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管理主体地位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性质、管理体制以及与政府的职能划分等,这必然为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带来新的契机,更好的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二)挑战。 1.控制管理取向的立法理念。 目前大部分的非政府组织立法都是出于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和控制的需要,仍停留在严格管理、限制发展的思路上。非政府组织的类型、规模等由政府部门选择和决定,而不是由市场决定或者是社会自我发展的结果。在这一立法理念的指导下,使得大批非政府组织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行登记注册,成为“非法组织”。同时,我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人事、财政等诸多方面都有所控制。这都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以及在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2.非政府组织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首先是立法层级较低。目前,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没有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我国宪法上对非政府组织的规定只是简单的概括性条文,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权利义务责任、地位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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