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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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由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被赋予通过行政审判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通过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职责。笔者所在的利津县人民法院始终将行政审判与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并重,现将该院2002年至2005年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做一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有所裨益。   一、案件受理情况   利津县人民法院2002年至2004年共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93件,其中2002年受理195件,2003年受理198件,2004年受理200件,2005年受理228件。   二、案件呈现的规律及原因分析   (一)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固定   经统计,利津法院2002年至2004年共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公路、税务、计生、工商行政征收及处罚案件占绝大比例,具体分析如下:   1、公路行政征收案件   公路局追缴养路费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三年来分别为,2002年公路局申请执行70件,2003年申请执行65件,2004年申请执行53件,2005年申请执行74件。   原因分析:导致拖欠养路费的主要原因是买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有的车辆几易车主,甚至登记车主到最后都不知晓现在的车辆使用人(实际车主),从而出现对养路费的缴纳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另外有些应该报废的车辆,成辆所有人怠于依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也是导致拖欠养路费的主要原因之一。   2、税务行政征收或处罚案件   2002年税务局申请执行52件,2003年26件,2004年13件,2005年29件。   原因分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纳税意识也随之有了极大提高,但是受经济利益的诱惑,仍有些纳税主体想尽千方百计逃税或漏税,并以此作为荣耀。除纳税人的主观意识原因外,我国存在的一定范围的“三角债”,使得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经营者的收益还未实现出现了矛盾,从而导致税款的拖欠。   3、工商行政处罚案件   2002年工商局申请执行15件,2003年工商局申请执行35件,2004年工商局申请执行76件,2005年工商局申请执行57件。   原因分析:此类案件被申请人大多为个体经营者,且因无证经营、借证经营、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情形较多。   4、计生行政征收案件   计生案件2002年受理6件,2003年8件,2004年17件,2005年21件。   原因分析:造成该类案件上升的原因主要是原来的计生工作党委政府大多采用行政手段,但随着政府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此类案件,行政手段越来越受到质疑,从而促使行政机关选择申请法院执行。   (二)受案范围呈扩大趋势   在利津法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中,除以上四类案件外,盐务局、药监局、技术监督局、安监局、河务局等其他行政机关申请的案件也逐年增多。   三、呈现的问题及对策   (一)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设立审查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未经开庭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等诉讼程序,由行政机关直接申请并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均难以把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同于申请执行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件。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因为经过严谨的庭审程序,裁决的内容准确性、稳定性相对较高,因此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不需再做审查。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待于人民法院确认其合法性,人民法院类似启动了一次诉讼程序,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实际上相当于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实际强制执行阶段。一般来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此时相对人已丧失司法救济权,但丧失了司法救济权并不意味着丧失了申辩的权利。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启动听证程序,给予被执行人一个专门的申辩机会,也使行政机关有了一个再次对所作处罚决定进行“质检”的机会。依照传统的职权主义执行模式,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进行书面审查,不公开审查过程,被执行人难免产生“官官相护”的偏见,造成多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给执行工作增添了相当的阻力。设立审查听证制度,让被执行人也参与到审查过程之中,在理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后,双方均能清楚地认识到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和不利于自己的一面。因此,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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