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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行业安全制度
金盾·行业场所阵地控制方案 安全制度参考样本 第一部分 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洗浴场所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安全制度 一、保安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维护场所治安秩序,确保场所合法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二)协助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有效落实场所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协助场所做好场所内的巡查工作。营业时间内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场所营业日志。 (四)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场所治安、安全隐患。场所的保安员应负责收集、掌握场所治安动态,定期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场所内的治安、安全隐患及可疑人员、物品,应立即报告场所和辖区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至辖区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六)对发生在场所内的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事故现场,协助疏导、疏散群众安全离开。 (七)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一)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洗浴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二)明确门卫人员职责,维护门口、通道秩序以确保疏散。 (三)场所财物保管员、服务员、门卫、保安人员、卫生工作人员、安全员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搞好内部安全防范。 三、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制度 (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法人或经营负责人为本单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成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正式启用后,应做到: 1、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营业期间不得中断。 2、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不得无故移动,确需移动的,应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同意后方能移动。 3、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第一时间不能修复,中断运行24小时以上时,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告。 4、按规定妥善保存监控图像资料。留存期限满后的视频图像资料,可自行删除,严禁外传。(歌舞娱乐场所为30天;电子游艺场所、洗浴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为15天)。 (三)严格限制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范围,实行专人专管,并登记备查。有关部门因工作原因需使用视频资料的,须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县级以上)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专管人员必须严格登记,并留存查阅的相关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盗窃、损毁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2、买卖、散发、非法播放视频图像资料。 3、故意隐匿、毁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4、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5、擅自改变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用途。 6、影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四、协查及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一)公安机关因侦破案件需要核查场所人员有关情况时,场所工作人员应积极帮助核实和查找。 (二)场所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缉令或协查通报时,应确定专人负责,立即开展工作,尽快核对、排查,发现可疑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场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二部分 旅馆业基本安全制度 一、住宿查验登记制度 (一)旅馆业应设立独立的登记室或登记台,建立旅客住宿登记簿或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前台登记人员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住宿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境内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警官证》、《军官证》、《士兵证》、《军官离、退休证》和有照片的《户籍证明》;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上述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可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身份核实证明,凭该证明登记住宿。 (三)旅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认真核对,对人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簿或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旅客住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旅馆业接待团队住宿时,分为两种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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